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的概念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如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效力的扩张,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权利,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
(4)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2、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代位权的行使: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必要为其限度。
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清偿。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撤销权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①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③债务人的行为须为财产为标的。
④债务人的作为须在债权成立以后所为。
(2)主观要件: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
3、撤销权行使的方式与效力:
与代位权一样,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而不得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
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对于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或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涉及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