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如果遇到质量问题,可以向旅游质量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但是在投诉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一、投诉注意事项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如果遇到质量问题,可以向旅游质量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但是在投诉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投诉者应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者合法代理人;
2.投诉内容和赔偿要求应符合投诉审理范围;
3.投诉者应有明确的被投诉对象,具体的赔偿请求和事实根据;
4.投诉者办理投诉登记手续时,应提供旅游合同(协议)、团款收据、旅游行程及相关投诉材料;
5.向旅游质量管理部门投诉的期限为90天,失效期限以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超过时效的请求,则不予受理。
二、投诉审理范围
(一)投诉审理范围适用保证金赔偿条件的: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3.由于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二)下列情形不适合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投诉审理范围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4.超过规定时限期效的;
5.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旅游费用内容
(一)旅游费用包括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交通客票费;
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
5.上述旅游费用包含项目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