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受理和不受理的情形

时间:2017-03-01 15:12:26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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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各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协)对受理消费者投诉做如下规定: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1.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应予受理。

2.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3.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4.当地通过施行的地方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其他职能的,按地方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