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申请人张展魁、张维娜、张伟宸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可夫失踪一案,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展魁、张维娜、张伟宸诉称:被申请人张可夫系三申请人的父亲。1991年8月被申请人张可夫和申请人的母亲肖锦秀离婚后即外出并下落不明。申请人曾登报寻找未果,至今没有音信。被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处于无法保护状态,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可夫失踪,并指定申请人张展魁为其财产代管人。
经查:被申请人张可夫,男,194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石河子市造纸厂退休工人。被申请人张可夫系三申请人的父亲。张可夫与三申请人的母亲肖锦秀于1968年11月4日结婚,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即三申请人。张可夫与肖锦秀于1991年8月28日在石河子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张可夫未打招呼即离开新疆石河子,去向不明,期间亦未与三申请人联系过。2009年7月31日,申请人张维娜在《新疆晨报》上登出寻人启示寻找张可夫,并多方查找其下落,均无果。现张可夫已失踪长达二十二年之久,至今杳无音讯。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2月7日发出寻找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可夫仍然下落不明。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宣告张可夫失踪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律分析
被申请人张可夫自1991年8月28日与肖锦秀离婚后离家出走,至今已长达二十二年之久没有音讯,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无果。法院登报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三申请人作为张可夫的婚生子女,来院申请宣告张可夫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法院应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时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1、宣告被申请人张可夫为失踪人;
2、指定申请人张展魁为被申请人张可夫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裁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