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
执行主体包括: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
执行参与人不属于执行主体范围。
(一)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指设置于人民法院内部,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民事执行权,进行执行活动的职能机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二)执行当事人
1、执行当事人的概念
执行当事人,是指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执行当事人包括判决书中记载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称为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是指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要求执行的人。
被申请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要求完成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人。
2、执行当事人的变更
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即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可能会使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发生变化,由新的当事人承继原来的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的地位。
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作为执行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2)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中发生了合并或分立,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其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3)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的,由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的清算组织继承其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4)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由,变更名称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其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执行客体
(一)执行客体的概念
执行客体又称执行标的,是指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执行标的包括财物、行为,但不包括人身。
1、财物
原则上所有属于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均可成为执行对象。
例外情形:
(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2)涉及公序良俗而不可执行的物体;
(3)外交豁免或者领事豁免的财物;
(4)维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的生活必需品。
2、行为
作为执行客体的行为是指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指定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一定行为,包括可以替代实施的行为和不可替代的行为。
(1)可以替代实施的行为是指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在义务人拒不履行;
(2)不可替代的行为是指与义务人的人身有特殊联系的行为这种行为,需要义务人利用其技能、专长或资格等特定的条件,如果义务人不亲自履行该行为,权利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
(二)执行客体的变更
执行客体的变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的原因,对原执行客体已经无法执行或暂时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另一种财物或行为替代原执行客体,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的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