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上市的条件

时间:2017-05-04 16:18:15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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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长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7)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三、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条件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不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