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前身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后来国务院将“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一直沿用至今。该委员会主要受理涉外海事争议。
一、组织机构
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相比,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较为简单。
(一)仲裁员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聘请海上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专家人土担任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每届任期3年。
(二)委员会成员
海事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副主任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提名,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通过。
(三)秘书处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受案范围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海事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
(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争议;
(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
(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
(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
(六)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
(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
(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