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的同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秘书局(处)向被申请人寄发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并附具贸仲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各一份。
2、涉外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贸仲委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国内案件以及简易程序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贸仲委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3、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
(2)被申请人的反请求针对申请人提出;
(3)反请求所涉争议不同于仲裁请求所涉争议。
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涉外案件)或20天内(国内案件、简易程序案件)提交贸仲委。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4、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贸仲委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