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回避是指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仲裁员退出仲裁案件审理的一项制度。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回避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一、仲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
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其他关系”是指:
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的;
3、曾任或者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的;
4、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
5、其他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
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现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