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7-03-27 09:54:18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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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风险。

1、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难以确定。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电子货币的专门立法,仅仅在l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货币有所涉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储值卡属于银行卡,却没有明确规定非银行是否可以发行储值卡。《电子签名法》主要是规定了电子签名及其认证,为电子签名技术应用于电子货币提供了法律保障,却没有涉及电子货币概念、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等相关问题。发行主体的不确定性极易造成对电子货币监管的失控。

2、电子货币相关方发生纠纷的责任难以确定。电子货币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支付方法,通过电子货币赖以生存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能在瞬间内完成资金的支付和划拨。资金划拨涉及的当事人很多,除了顾客本人、网上银行等发行主体外,还包括资金划拨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制造商或软件开发商等众多相关方。当出现某种故障无法准确进行资金划拨时,很难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客户隐私权有泄露风险。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通常也发行私人和公共密钥、从事密钥的管理,而密钥事关客户的个人数据隐私,这些资料一旦公布,对客户将造成较大的影响。另外,也不排除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向第三者出售这些数据资料牟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发行主体保存着电子货币使用者的交易记录及其他基本信息,如果将这些合法收集的资料用于所声明的目的以外的事项,将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可见,电子货币有可能带来客户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二)安全风险。

1、安全认证的标准不统一。电子货币不同于纸质货币,纸币可以通过物理手段防伪,而电子货币依赖于加密算法、数字签名等技术手段。当电子货币的编码和关键技术数据被掌握时,伪造起来很容易,从而严重影响正常的货币流通秩序,降低了电子货币的流通效率。这就要求对电子货币安全技术系统的认定具有相配套的法律约束和保障,但是我国已有的网上银行所采用的安全认证方式各不相同,国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2、虚拟交易安全性下降。电子货币将以前孤立的系统环境转变成开放的充满风险的环境,电子货币产品也增加了一些诸如鉴定、认可、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安全崩溃可能在消费者、商家或发行者任何一个层次上发生。比如,恶意透支、混入病毒、盗取密码、制造伪卡、黑客入侵等都对电子货币的安全性提出了挑战。

(三)信用风险。

1、对于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而言,电子货币业务尚处于监管真空,其业务没有实行准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主体吸存了社会公众大量的预付资金,这种“先接收付款,后提供商品”的经营模式,容易形成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的情形,引发信用风险。

2、对于信用卡来说,由于缺乏信用约束,如果一些人利用虚假证明,伪造身份证件、担保资料等骗取银行信用,或者持卡人恶意透支,拒不履行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就构成了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

3、由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或客户之外的原因导致的错误、渎职和欺诈等结果或行为,也会迫使发行主体承担信誉风险。例如在提供电子服务过程中,由于电力终端、网络拥塞等各种原因可能导致通讯中断,如果不能对未完成的操作进行撤销和备份,就容易引起数据错误,从而影响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信誉。

(四)洗钱风险。

1、法律上对传统洗钱方式进行控制的重点在银行,主要是通过银行对交易的记录和调查来预防和发现洗钱犯罪活动。这是因为,在电子货币出现以前,洗钱犯罪活动是以银行为中介进行的,银行具有控制客户活动的能力,而且洗钱活动时利用了有形货币。然而电子货币的出现则对反洗钱提出了挑战。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银行机构成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许多发行人为了使电子货币更具有吸引力而为电子货币的使用提供了便利,比如匿名性、消费者之间自由转让等等,这就使得对电子货币的每笔交易进行跟踪变得十分困难。对于在网络上交易的用户来说,有些电子货币甚至允许个人之间的资产在没有统一清算、没有金融机构干预的情况下实现“钱包到钱包的交易”,而不必向对方透露有关财务信息。这种交易行为依靠系统设计完成,不会留下传统上的犯罪证据,给反洗钱的执法机构带来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2、随着电子货币的不断推广与电子货币支付体系的完善,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人都可以与其他地方的人使用电子货币通过网络即时交易,而不受任何地域限制。电子货币的使用将引发管辖权上的法律冲突。由于涉及隐私权的保护,不同国家在对电子货币监管上存在差异。这使得洗钱者能够更容易地隐藏交易资金的真实属性。同时,网基类电子货币划拨很难确定发生的地点。在调查这类案件时,执法者首先就会面临管辖权的冲突。这些都对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五)削弱货币政策效果风险。

尽管目前电子货币仍然依托于传统的通货,但其日益广泛的应用,将不可避免地对传统的通货产生替代效应,并衍生出一定的金融风险,直接导致了网络经济社会中货币供给渠道、货币乘数和供给机制的变化,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控制能力受到影响的有效性会逐渐下降。现金流量是中央银行用来控制私人银行货币及信贷扩张的杠杆。从货币供应量来看,电子货币部分替代流通中的货币,部分通货以数字化、虚拟化形式出现,而中央银行发行的用于流通的货币是整个货币供给的一部分,因此对流通中货币的影响会直接影响到货币供给;从货币需求量来看,电子货币对货币需求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电子货币部分替代流通中的现金,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从而对货币的需求会减少。因此,电子货币的出现会对货币供应量、超额准备金和基础货币等货币政策中介指标产生影响,使他们难以测度,会潜在地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制定,削弱货币政策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