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等。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三、行政合同的管理制度
为加强行政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行政机关办公室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行政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 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2、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行政部门,并经领导同意方可成立。经最高领导人审核签字后,在行政办公室盖章,必要时可申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定。
3、除机关最高领导人同意之外,一律不得擅自借给部门或个人。
4、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填写合同变更通知单,并通知行政办公室。
5、行政办公室同经办人对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函电作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行政合同的保管
行政合同由行政机关的行政部门进行保管,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行政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和遗漏。每一份合同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均应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