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制裁概况
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即根据法律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违反内部纪律的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形式。
二、行政制裁情形
(一)只涉及违反行政法规和内部规章的责任问题,不涉及诸如刑事或民事责任问题。如果一个行为同时引起上述两种法律关系,则应分别给予行政制裁或司法制裁,两者不能互相代替;
(二)不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
(三)行政制裁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作出;
(四)行政制裁适用行政程序。
三、行政制裁实施条件
给予行政制裁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违反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制度确定的义务或纪律;
(二)行为人(包括组织和个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故意或过失;
(三)违法失职行为已经超过了批评教育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