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涉外税法的规定,外国居民在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主要包括 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时,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因此,中国 税务机关首先必须认定该纳税人是否为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在涉外税法实践中,可按下述原则处理:
1、外国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对与公司、企业相关的 其他经济组织判断其是否为对方国家法人居民,税务机关可暂凭其办理税务登记时所填报的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和办理工商登记时由该企业的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等进行判定。不能提出有效证明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
2、外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对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是否属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我国税务机关可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第一、由该纳税人自报其在对方国家的住所或居所,受雇或从事业务的情况及其所负的纳税义务,并相应交验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护照和派其来华的公司(企业)等单位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可暂予承认,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有选择、有重点的查证核实。
第二、对个别情况不明,或来自第三国或本身为第三国人,税务机关无从判定,而该纳税人又请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必须要求其提供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材料。无法提出证据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对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缔约国双方都要对该个人的境内外所得进行征税时,该个人应将其职业、住所或居所,及其在对方国家所负纳税义务的详细情况报送 税务机关,以做一日和尚撞一日钟,以便由缔约国双方税务当局根据的规定协商解决。
缔约国他方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应在提交其本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件时,填写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表,经我国税务机关确认后,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否则,税务有权先按我国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并准其在补办证明和填写申请表后,再审核退回多缴的税款。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可向 税务机关索取,由投资所得的受益所有人用中英文填写,一式二份,连同居民身份证件一并送交支付人,再由支付人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后,发还支付人一份据以执行。
中国居民(包括个人、公司或团体)取得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投资所得而要在该国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中国税务机关(县、市级以及以上税务机关) 应提供纳税人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中国税务机关制定有统一的格式,可由该居民所在地税务机关签署填发该项证明文件。该证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由该中国居民凭此在缔约国对方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一份由当地税务机关留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