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减让谈判的特点

时间:2017-03-17 18:00:51 来源:猎律网
收藏
0条回复

一、定义

部门减让谈判是指将选定产品部门的关税约束在某一水平上的谈判。部门减让的产品范围,一般按照《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六位编码确定。

二、发展

部门减让谈判是从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开始广泛采用的,指将选定产品部门的关税约束在某一水平上的谈判。早在东京回合,美国就试图使用部门减让的谈判方式,但是在该轮谈判中只达成一项贸易自由化的部门协定,即有关民用飞机的协定。因为如果考虑到两个国家在某一部门的保护水平上处于不同地位而进行谈判,困难相当大。因为处于较高限制水平的国家往往无法向协调水平靠拢。在乌拉圭回合,部门关税减让取得了较多的进展。

三、特点

在第八轮的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谈判中,采用逐个部门减让谈判。即选定产品部门的关税约束在某一水平进行减让谈判,部门减让的产品范围,一般按照《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6位编码确定。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多种多样的综合方式。其主要特点如下:

1.平均削减。经谈判后,发达国家平均削减了38%,即将关税降到3.9%的水平,就几个发达国家而言,美国减了34%,降至3%;欧盟减了37%,降至3.6%;日本减了56%,降至1.7%;加拿大减了47%,降至4.8%。高于平均削减水平的涉及七大门类:矿产品、机电产品、化学产品、木材、纸及纸浆、家具、金属类,加起来占发达国家进口货的71%。低于平均水平的有四大类:纺织、皮革、橡胶、鞋类、鱼及渔业产品以及运输设备等。以上削减自1995年起在5年之内逐步完成。

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从原来的15.3%降至12.3%,即平均削减了20%左右,而东欧等经济转型国家,则削减了30%,即从原来的平均8.6%降至6%。

2.零关税承诺。主要发达国家对几类产品做出了零关税承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其中包括:药品(立即取消)、建筑设备、钢铁、蒸馏酒精、医用设备、农用机械(5年为期逐步实现)、啤酒(8年为期)、玩具与纸(10年为期)。

3.削平高峰关税。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四方承诺,对15%以上的高峰税率至少削减50%,这些产品主要是纺织品、服装、陶瓷和玻璃制品。

4.扩大约束税率。即要求各成员方政府承诺,不用提高关税水平,增加约束税率的涵盖面。具体说,在乌拉圭回合以后,要保证发达国家几乎所有进口产品(99%)发展中国家60%进口产品都纳入约束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