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时间:2017-05-04 13:27:51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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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都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在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各自的特性即构成他们的不同之处,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当今的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为首要原则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弄懂物权与债权的差别以及找到他们的共同之处就显得极为重要。物权与债权最本质的区别是,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他的主体是不确定的人。而债权时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再者,它们的客体即标的物也不同,以及它们的概念、特征,所属法以及发生的法律效力、地位、作用以及民法的保护方式也大相径庭。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不同点: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第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1.物请求权的适用不问侵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而基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物权请求权适用的前提是只须物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而基于侵权行的请求权适用的前提要件是加害人造成了对受害人现有财产的损害。 
  3.物权请求权的适用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还受到一些特殊限制,例如相邻的所有人之间行使排除妨害的请求权,还要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受到妨害的一方应当适当忍受来自另一方的轻微伤害,而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的行使则不存在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