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63
公司简称:大东南
发行数量(万股):6,400
发行价格(元):5.28
发行市盈率(倍):24.55
保荐人:海通证券
律师: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上市问题
财务与会计问题,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
三、案例分析
报告期发行人由于公司经营规模扩大,采购规模相应扩大,为了充分利用商业信用及降低财务费用起见,公司部分采购采用票据方式。另外公司出于节约融资费用的目的,在报告期存在与关联方(控股子公司等)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而后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的情形。
发行人报告期内承兑汇票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项 目 |
2007年度 |
2006年度 |
2005年度 |
承兑汇票发生额 |
1100843293.61 |
1429055579.79 |
1199011157.89 |
其中:关联方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 |
525590000.00 |
1182827500.00 |
802525000.00 |
占发生额的比例 |
47.74% |
82.77% |
66.93% |
承兑汇票期末余额 |
177591785.00 |
614874104.56 |
467231757.89 |
其中:关联方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 |
52000000.00 |
478212500.00 |
385400000.00 |
占期末余额的比例 |
29.28% |
77.77% |
82.49% |
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应付票据中有5200万元为公司已通过背书贴现,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前足额向银行存入了该部分票据的保证金5200万元。截至2008年3月10日,该部分票据已完成解付。2007年发行人逐步规范票据行为,2007年10月1日至今,没有新发生与关联方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
单位:元
项 目 |
2007年四季度 |
2007年三季度 |
2007年二季度 |
2007年一季度 |
承兑汇票发生额 |
118420116.00 |
237973631.00 |
458301385.88 |
286148160.73 |
其中:关联方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 |
0.00 |
109860000.00 |
312000000.00 |
103730000.00 |
占发生额的比例 |
0.00% |
46.16% |
68.08% |
36.25% |
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其目的是为了节约融资费用,所融通的资金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并未用于其他用途。
报告期发行人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均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票据制度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且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
2007年12月31日剩下的5,200万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发行人已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银行存入100%的保证金,截至2008年3月10日,上述票据已完成解付。银行不存在票据到期后因公司未能偿还借款而产生的风险,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并未给相关银行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发行人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亦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今后亦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属于《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述行为之一,所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今后亦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属于上述任何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发行人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承诺:如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曾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而被有关部门处罚,由控股股东承担有关责任。自2008年1月1日以后,本公司再不发生开具无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情况。
如上市后,再发生上述情况,将由公司控股股东向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按违规票据的发生额进行赔偿。
发行人已对过往期间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和一系列整改措施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该等措施已取得成效。
经核查,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过往期间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除上述违规票据行为外,报告期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
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相互开具承兑汇票没有真实的商业交易依据且金额较大,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应付票据中有5200万元为公司通过背书贴现取得相关款项并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前足额向银行存入了该部分票据的保证金5200万元。截至2008年3月10日,5200万元承兑汇票已完成解付,公司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
此外,针对发行人过往期间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发行人亦通过聘请专业的内控机构协助其建立内控机制等一系列整改措施逐步规范此类行为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2007年10月1日至今,发行人没有新发生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相关票据均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票据制度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且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亦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对过往期间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和一系列整改措施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票据问题已全部解决。
综上,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过往期间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