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和田地区七大产业扶持政策

时间:2017-03-21 17:48:04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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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种养及加工产业投资政策 

一、鼓励方向

1、荒漠地带 500亩以上生物质能源植物栽培及利用 2、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19、棉花、小麦、豆类、番茄、辣椒、甜菜、红枣等农作物种植、采收机械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20、棉杆采收专用设备研发及制造 25、日处理甜菜 3000吨以上食糖生产线 35、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39、粮、棉秸秆、果木等农、林副产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二、税收政策

1、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新政发〔2010〕92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新政发〔2010〕92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3、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出口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自用房产税;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新政发〔2010〕117号,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

4、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新政发〔2010〕105号,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5、对所有农业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发〔2010〕105号,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6、根据国家关于“2010年至2020年,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在我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新政发〔2010〕105号,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7、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新财法税〔2011〕8号,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

8、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5〕34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财税〔2014〕1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11、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12、农林牧渔类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13、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即“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安置残疾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15、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1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

17、和田地区名牌农产品奖励办法(和农组〔2010〕3号):凡在和田地区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者、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其当年新获得自治区(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级以上有关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的产品,均可以申报享受一次性资金奖励的鼓励政策。一是品牌农产品奖励标准。对新创建的中国名牌产品企业或组织奖励20万元;对新创建的新疆名牌产品企业或组织奖励10万元;对新创建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所在地方政府奖励10万元;二是著名商标奖励标准。对新确认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或组织奖励10万元;对新确认的新疆著名商标企业或组织奖励5万元;对新确认的地理标志商标企业或组织奖励3万元。实行一次性奖励。即:对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又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既被评为新疆名牌产品又被确认为新疆著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维吾尔医药产业投资政策

 

一、鼓励方向

鼓励发展民族医药工业,支持雪莲、甘草、肉苁蓉、红花等大宗药材种植基地建设,支持建设维吾尔药研发中心,提升维吾尔药生产规模和水平。加快维吾尔医医药产业化发展步伐,重点推进维吾尔医医药产业园建设。扶持维吾尔医医药材药用活性提取物产业,鼓励发展具有维吾尔民族特色的保健食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产业,把洛浦县建成全国知名的药材提取物生产基地、新疆乃至全国维吾尔保健食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基地。

二、税收政策

 1、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新政发〔2010〕92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新政发〔2010〕92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3、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见附件),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新政发〔2010〕105号,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4、对所有农业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发〔2010〕105号,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5、根据国家关于“2010年至2020年,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在我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新政发〔2010〕105号,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6、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出口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自用房产税;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新政发〔2010〕117号,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

7、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新财法税〔2011〕8号,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

8、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53号,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9、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0、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办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房产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5〕34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2、安置残疾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13、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1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兴产业投资政策

 

一、鼓励方向

充分利用和田光热资源、矿产资源、环境条件,积极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以及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形成地区工业发展的新增长点。新能源产业。积极发展单晶硅和多晶硅片、太阳能电池组及配套产品和高能锂电池产品,加快新能源产业配套延伸,形成新能源产业链;新材料产业。积极探索发展稀有及有色金属新材料、光伏新材料等,不断延伸矿产资源加工产业链,提升产业附加值;节能环保产业。积极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重点发展垃圾焚烧发电、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餐厨废弃物和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产业。

二、税收政策

1、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新政发〔2010〕92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新政发〔2010〕92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3、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出口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自用房产税;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新政发〔2010〕117号,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

4、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53号,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5、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即“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安置残疾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7、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

 

玉石文化与旅游产业投资政策

 

一、鼓励投资方向

1、手工地毯、玉雕、民族刺绣等民族特色手工艺品、工艺美术品和旅游纪念品生产;2、休闲、登山、滑雪、潜水、探险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开发与营销服务;3、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民族风情游及其他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服务;4、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5、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开发及营销;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二、税收政策

1、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新政发〔2010〕92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53号,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3、【新政发〔2010〕116号,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在“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促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旅游局要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统筹安排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使我区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十二五”期间有较大改善。二、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一)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三)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一)、(二)、(三)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四)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五)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地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即“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商贸物流投资政策

 

一、鼓励方向

(一)鼓励大型商贸企业,整合资源,打造集购物、餐饮、娱乐、休闲为一体的现代商业中心,进一步提升县域商业层次,打造丝绸之路南通道上重要的区域物流集散地和向西开放的现代物流中心;重点建设区域性大型物流园区,完善提升园区服务网络和功能,发挥园区集聚辐射和产业带动作用;鼓励重要商品现代化物流设施建设,农产品物流配送(含冷链)设施建设,食品物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服务;药品物流配送(含冷链)技术应用和设施建设,药品物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服务,仓储和转运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物流器具的标准化改造;现代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乡村农贸市场、现代化的农产品、生产资料市场流通设施建设。

二、税收政策

1、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新政发〔2010〕92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新政发〔2010〕92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3、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出口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自用房产税;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新政发〔2010〕117号,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

4、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53号,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5、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2010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到1亿元,以后逐年按20%递增。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担保体系建设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对新兴产业、应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工业企业管理水平、专利技术等方面扶持内容;对列入自治区100户成长型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技改项目给予优先扶持;支持各地州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的建立、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对喀什、和田、克州中小企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新政办发〔2011〕12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

6、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新兴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信息、生物、清洁能源汽车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新政办发〔2011〕12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

 

纺织服装产业投资政策

 

一、鼓励方向

地毯业; 纺织服装业;民族特色手工业。

二、税收政策

1、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新政发〔2010〕92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新政发〔2010〕92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3、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出口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自用房产税;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新政发〔2010〕117号,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

4、对自治区境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年-2015年期间,对企业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新政发〔2010〕9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5、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53号,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6、对自治区境内的服装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发〔2012〕59号 关于加快发展新疆服装产业的意见】

7、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在新疆注册和生产销售纺织服装的企业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门用于生产纺织服装产品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固定资产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给予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给予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2017年起,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新财建〔2014〕43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8、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棉价格(到岸价+1%关税)1500元/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贴。补贴资金按照企业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产品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和粘胶纤维的数量进行核算。核算确认的棉花和粘胶纤维补贴标准为每吨800元。棉纱线与用棉量的折算,以国家海关总署颁布的 2013年第 24号公告“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 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执行的公告”为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1);粘胶纱与粘胶短纤用量按 1:1单耗系数折算。【新财建〔2014〕43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从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新疆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的用电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新财建〔2014〕587号、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

10、从2014年10月22日起,对在新疆注册且在当地实体经营,在新疆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40%,并且吸纳的新疆籍就业人数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比重不低于60%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从事主营业务缴纳的增值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的方式扶持纺织服装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向为优化投资环境、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等。【新财预〔2014〕116号,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11、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新财建〔2014〕587号,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2、和田地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支持政策。1、积极争取纺织服装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支持。2、鼓励纺织服装企业投资发展。3、实施土地优惠政策。4、实施税收特殊优惠政策。5、实施财政激励政策。6、实施低电价优惠政策。7、实施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运费补贴政策。8、实施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政策。9、提高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标准。10、支持纺织服装企业拓展国际市场。11、实施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12、实施使用新疆棉花补贴政策。13、实施企业员工培训补贴政策。14、实施企业社保补贴政策。15、争取自治区对纺织服装企业生产厂房建设给予支持。1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17、落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和行办发〔2015〕45号,和田地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实施细则】

13、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即“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安置残疾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1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补助政策

1、设立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支持和自治区自筹等方式,建立 200亿元左右规模的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用于纺织服装园区基础设施和服装标准厂房建设、企业技术改造、高标准印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费用补贴、电价和运费补贴、信贷风险补偿等。【新政发〔2014〕50号,新疆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2、【新党发〔2015〕3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1)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支持。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以及南疆四地州的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2)给予企业贴息贷款支持。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南疆四地州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性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3)鼓励劳动者到企业就业。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南疆四地州享受低保的城乡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就业的,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1年不变。(4)南疆四地州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到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可继续享受12个月的低保待遇。

3、在新疆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并与新招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新财建〔2015〕17号)

4、【新党发〔2015〕3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1)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开展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岗前培训的,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对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受企业委托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实行新招用员工师带徒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南疆四地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者参加技能和国家通用语言组合培训的,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对参加技能和创业组合培训的,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均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5、农村富余劳动力普惠培训补贴。根据培训工种不同,给予200-1200元职业培训补贴(A类工种1200元、B类工种800元、C类工种600元、D类工种300元、E类工种200元)。

6、【新财建〔2015〕16号,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纺织服装类企业对新招用新疆籍员工开展自行培训、依托职业院校或其他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且培训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给予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400元。

7、【新人社发〔2012〕4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第二,职业培训类别。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含创业实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少数民族就业常用汉语言培训。第三,补贴标准:(1)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按两学期1800元/人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2)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与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根据培训职业(工种),每人按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不足部分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州、市根据实际确定。(3)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4)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8、从2014年1月1日起,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独立核算的纺织服装企业,生产的服装,被巾类、家用套件类、毯类、袜类、手套类等家纺深加工产品,以及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给予运费补贴。其中,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运费补贴;其他地州(市)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运费补贴。【新财建〔2014〕43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眚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从2014年1月1日起,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毛纺、麻纺产品的独立核算企业,生产的毛纺呢绒、纱线(含绒线)和麻纺纱线、布类产品销往内地销区的运输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 1000元;对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每吨补贴 900元,其它地、州(市)每吨补贴 800元。【新财建〔2014〕43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自 2014年 1月 1日起,对以新疆产棉花(含粘胶纤维)为原料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棉纱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和棉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在现有国家和自治区出疆运输费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含出口)。棉纱类产品在现有中央财政每吨补贴 500元和 32支以上(含 32支)棉纱类产品自治区每吨补贴 2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 100元的基础上,北疆和东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100元,即:32支以上(含 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8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700元;南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 300元,即:32支以上(含 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900元。【新财建〔2014〕434号,关于提高出疆棉纱 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自 2014年 1月 1日起,对棉布类产品在现有国家每吨补贴 500元的基础上,每吨增加补贴 500元,即:棉布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1000元。【新财建〔2014〕434号,关于提高出疆棉纱 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地方政策

1、和田地区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实施细则(和行办发〔2015〕45号)第一阶段(2014-2018),在盘活振兴棉纺织产业基础上,地毯产业、服装产业、艾德莱丝绸产业规模、效益得到明显提升。到2018年,棉纺产能达到22万锭,服装(服饰、刺绣)产能700万件(套),棉织机达到500台,地毯达到120万平方米。纺织服装工业总产值达到8亿元,全产业链就业容量达10万人。第二阶段(2019-2023),在和田地区基本建成以棉纺织、服装、地毯、艾德莱丝绸等为主体的产业体系。到2023年,棉纺产能达到30万锭,棉织机700台,服装(服饰、刺绣)产能1000万件(套),地毯达到140万平方米;纺织服装工业总产值达14亿元,全产业链就业容量达到15万人。

2、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有关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行办发〔2015〕75号)1.地区发改、财政等部门要积极跟进,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促使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支持和田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及时足额到位。2.争取援疆省市支持。要进一步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对口援和指挥部的沟通,力争纺织服装产业纳入“十三五”援疆项目规划,充分发挥对口援疆省市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优势,帮助支持和田进一步壮大纺织服装产业规模,提高产业技术装备和加工能力。3.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4〕116号)精神,在继续执行纺织业发展财税政策的基础上,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全部用于支持我地区纺织服装企业发展。4.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织、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2号)、《关于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建〔2014〕434号)精神,实施好有关差别化补贴政策,确保上年度补贴资金于次年三季度内拨付到位。5.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3号)精神,对和田地区范围内棉纺企业使用新疆棉花(含新疆产粘胶纤维)在国内外棉花每吨差价达到1500元时,按实际用棉数量每吨给予800元的补贴。上年度补贴资金于次年三季度内落实到位。6.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587号)精神,执行纺织服装生产企业0.35元/度的优惠电价,按季度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