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证人的法律规定

时间:2017-03-22 16:03:01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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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询问证人的地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了方便证人作证,消除证人不必要的紧张情绪,也有利于及时得到证人单位的支持,便于了解证人的情况,有助于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作出分析判断,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除有碍侦查或不利于保护证人的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所谓必要的时候,是指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时;证人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及住处周围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证人在侦查阶段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时等。从而有利于公安机关为证人、被害人保守秘密,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防止证人、被害人的单位、亲属或者其他人的干扰,有利于证人、被害人如实提供证言、被害人陈述,必要时可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二、询问证人必须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是一种侦查行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为了证明侦查人员的身份,防止滥用侦查权,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侦查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的时候,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的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也应当出示其所在机关的证明文件。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出示办案机关的询问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

三、询问证人的方式

对证人进行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这不仅有利于保守案件的秘密,防止证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串通,保证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可靠,而且有利于消除证人的心理障碍,为证人创造敞开思想自然陈述的条件和气氛,以利于顺利获取真实可靠的证言,保障证人的安全。
  询问同一案件的几个证人时,应当是分别进行,个别询问。询问某一个证人时,不得有其他证人在场,不得采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将多名证人召集到一起进行询问,更不能让多名证人共同出具一份证词、陈述。

四、询问证人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做好询问前的准备工作。

询问前,应了解证人的身份,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间的关系,拟出询问提纲,避免对证人进行询问时的盲目性。询问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不能隐匿不交或者销毁、涂改;对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及有关情况,应当实事求是地陈述或书写,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
  (二)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即《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和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为了确保证人证言陈述的客观、真实、合法,在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的方法询问证人。
  (三)询问的顺序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先让证人连续地详细叙述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当证人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侦查人员可以进行适当的引导。然后,再就证人陈述中不清楚或者有矛盾的地方,及其他需要通过询问查明的事实情节,向他提出问题,让其作进一步的陈述。对证人陈述的事实,应当问明其来源和根据,并注意查明证人得知案件情况时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四)询问未成年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侦查人员在询问未成年人证人时,根据案件情况,如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对取证并无妨碍,不会影响证人如实作证、陈述,或者证人年幼或有顾虑,需要家长、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可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到场,听取询问情况。对于已接近成人年龄,如16、17岁,完全可以正确表达真实意思,或者其家长、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到场会给证人增加心理压力,影响证人如实作证、陈述的,侦查人员可以不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