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与判决书的制作

时间:2017-03-22 16:09:0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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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

判决是人民法院在诉讼终局时直接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起诉活动的基本内容,是诉讼主张的提出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后直接针对起诉所主张的内容即案件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就是判决。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结果,是国家意志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非依法定程序不能改变。判决只能在调查案件事实后的终局阶段作出。判决一经作出,既标志着实体问题的解决,也标志着程序审理的结束。
  刑事判决根据其法律适用的结果可以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有罪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为被告人有罪时所作出的判决。有罪判决又可分为课刑判决和免刑判决。课刑判决是确认被告人有罪,决定给予适当刑事处罚的判决;免刑判决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法定免刑情节而免除对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判决。无罪判决有两种情况:

(一)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包括查明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被告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等;

(二)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76条第5项、第6项规定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或因是精神病人,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我们认为,此两项解释与《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相矛盾,人民法院在认定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也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二、判决书的制作

判决是国家法律的具体适用,无论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都必须制作判决书。判决书是判决的法定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执行判决一律以判决书为依据。刑事判决书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开头部分

1.人民法院名称、判决书类别、案号;2.公诉机关的名称、公诉人的姓名、职务,如果是自诉案件,则应写明自诉人的情况;3.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住址,是否在押;4.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职业;5.案件由来、开庭日期、审判形式,是否公开审理等。
  (二)事实部分

应先写明控方指控的基本内容,被告人、辩护人对指控的看法、态度,然后写明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作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应当详细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结果等有关情况;被告人犯数罪的,要写清各罪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共同犯罪案件中,要写明各个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明确主从关系。叙述事实应以法庭审理中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层次要清楚,主次要分明。如果事实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当注意防止泄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不能叙述有关隐私的具体情况和被害人的姓名。无罪判决的事实部分,可以和理由部分合并起来写。
  (三)理由部分

有罪判决应当写明认定被告人被指控罪行的证据,叙明具体运用证据的理由,确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法律依据,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和根据,这些理由和根据应当包括对辩护意见否定或者肯定的理由和根据。判决无罪的,应当写明判决无罪的具体理由或者有关的证据。
  (四)判决结果部分

即判决的主文,是判决书的实质内容,是人民法院对案件所作的结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这一部分应当写明被告人犯了何罪,给予的刑事处罚,赃款、赃物的处理;数罪并罚的,应写明对各罪所判的刑罚和决定执行的刑罚及被告人被羁押的日期如何折抵刑期,刑期的起止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写明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无罪判决则应写明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决定。如果有被扣押、封存的物品、文件等,还应写明如何处理。
  (五)结尾部分

应写明对本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及上诉的法院和上诉期限;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判决书制作日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