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庭和解与调解

时间:2017-03-22 16:56:00 来源:猎律网
收藏
0条回复

仲裁庭是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的具体审理者与裁决者,在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确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在涉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自行和解权与申请调解权。

(一)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在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决定;

(二)在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当事人就已经撤销的案件再提出仲裁申请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三)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四)在仲裁程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愿望,或者一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五)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结案。

(七)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者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作出为其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在调解进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者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应当停止调解。

(八)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当视为是在仲裁庭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