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1.确定时间的方式
(1)人民法院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后的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2)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
2.举证期限时间
(1)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
(2)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3.再次确定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4.延长举证期限
(1)当事人申请;
(2)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
(3)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4)法院的处理: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当事人;
(5)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人。
5.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2)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3)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是该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予以训诫、罚款;
(4)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5)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而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6.提供证据收据
(1)原因: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2)内容: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
(3)签章: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