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旨在主张实体权利的不同意见。这里的案外人就是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人,即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一、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在执行程序尚未发生时,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异议不具有执行异议的性质;而在执行终结后,案外人的异议已属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二)由案外人提出。
(三)执行异议的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提出异议,是在其认为执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而对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例如,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但如果只是对执行措施和方法提出不同意见就不是执行异议。
(四)必须提供证据,说明理由。如果案外人只以陈述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说明任何理由,那么执行异议也是不能成立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案外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执行员提出执行异议;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口头异议,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
二、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处理
(一)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员首先应当进行审查,然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当通知驳回申请,继续执行。
2.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程序。
(二)中止执行后,如果执行根据是人民法院自己制作的法律文书,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即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查、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如果发现作为执行根据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决定再审的,应继续中止执行程序;如果经过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没有错误的,应立即恢复执行程序。
(三)如果执行程序是委托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受托人民法院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后函请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申请执行人发回原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四)审查期限: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1.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以确认异议人是否真的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
2.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三、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一)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质素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三)对执行异议裁定的再审申请。
1.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审理上的要求:
(1)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2)案外人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