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时,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处置,了结企业内、外部各种法律关系的活动。清算是企业终止的必需程序。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6年7月 9日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依照该《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因终止原因的不同,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清算方式。解散清算又以清算依据的不同,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一、普通清算
普通清算又称自动清算,是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约定以及经核准的解散申请,在本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监督下的清算。当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如投资者不要求延长期限,则该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此时适用普通清算。
(一)清算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应由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是受企业的委托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专门执行清算任务的临时性组织。它因清算任务而组成,随清算工作的结束而解散。清算委员会由权力机构选任或聘任有关专业人员担任。清算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经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清算委员会也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办理清算具体事务。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清算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清算委员会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清算委员会应及时向企业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送清算资料及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清算委员会不按照规定向企业审批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备案、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委员会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退还侵占的企业财产,企业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清算的基本程序与规则
1.清算的开始及清算委员会的组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其成员不少于3人。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在清算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务帐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2.通知与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企业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3.债权、债务的清理。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委员会关于债权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求清算委员会进行复核。债权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与企业有仲裁约定的,应当依法提交仲裁。诉讼或仲裁期间,清算委员会不得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配。清算委员会对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应当书面向企业权力机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