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贷款的其他附属文件

时间:2017-03-24 11:29:38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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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贷款按照其不同的组织方式和贷款要求,往往还须签署其他一系列法律文件,其中国际银团贷款所要求的附属文件较为繁琐,它们主要包括旨在组织银团贷款的承诺文件、作为贷款协议附件的附属文件和关于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文件等。

(一)银团贷款委托书

银团贷款委托书是借款人授权牵头经理银行为其安排组织银团贷款的法律文件,它既表明了借款人对银团贷款一般条件的承诺意向,又是牵头经理银行组织银团贷款的授权依据。典型的银团贷款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关于选定牵头经理银行并授权其依惯常商业方式组织银团和安排贷款权分配的承诺;

(2)关于计划中的银团贷款一般条件的意向确认,包括拟贷款额、贷款货币、利息率原则、费用原则、贷款期间等;

(3)关于计划中的银团贷款的担保意向与安排;

(4)关于选择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等共同条款的接受意向;

(5)关于放弃主权豁免条款的接受意向或其他安排;

(6)对于国际金融市场惯行的其他共同条款的接受意向和一般概括,其中较为重要的如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约定事项、违约事件等;

(7)对于银行贷款委托书效力的约定和限制等。

按照当事人的商定和委托书的规定,此项法律文件可以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可以仅具有意向书的信誉约束力。

(二)义务承担文件

银团贷款中的义务承担文件是指牵头经理银行根据与借款人的初步协商而向借款人提出的具有要约性质的文件,其意图在于确定贷款银团拟与借款人签署的贷款协议的一般内容。其主要条款一般包括:

(1)计划中的银团贷款的一般条件,包括贷款数额、贷款货币、利息率原则、费用原则、贷款期间等;

(2)计划中的银团贷款的担保要求与一般条款;

(3)关于选择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条款的具体内容;

(4)关于放弃主权豁免条款的要求与安排;

(5)关于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约定事项、违约事件等共同条款的要求与安排;

(6)其他拟写入贷款协议的条款要求;

(7)牵头经理银行愿意根据上述协议条款组织银团贷款的意愿承诺;

(8)牵头经理银行的其他义务承担表示。

由此可见,牵头经理银行在义务承担书中仅作出附条件的义务承诺,并且仅为按照要约条件签署贷款协议和组织银团贷款的义务承诺。根据当事人的协商约定,牵头经理银行可以在义务承担文件中承诺将按照拟定的协议条件负责安排银团贷款,也可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去安排银团贷款,还可以仅表示愿意按照拟定协议条件去组织银团贷款。

(三)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为各类国际商业贷款必不可少的文件,通常被列为先决条件之一。国际贷款中的法律意见书是由借款人的律师或贷款人的律师根据委托分别就国际贷款当事人的本国法律问题签署的具有证明性和结论性的文件。根据国际贷款惯例,法律意见书的首部须声明法律意见书的适用范围、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假定条件和责任说明。法律意见书的正文部分通常须对下述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1)国际贷款当事人主体及其续存的合法性;

(2)国际贷款当事人具备国际贷款要求的合法行为能力;

(3)国际贷款当事人签署和履行贷款协议已得到合法的授权;

(4)国际贷款当事人签署和履行贷款协议已得到了政府部门的批准和许可,并且符合所在国法律的要求;

(5)国际贷款当事人签署的贷款协议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6)其他需要作出法律意见的事项。

从法律上说,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意见具有专业性证明效力,签署人应对其内容负完全责任,如发生结论性意见虚假的情况,对方当事人有权对签署人主张索赔权。

(四)本票与兑汇安排

在国际商业贷款中,贷款人通常要求借款人签发一定金额的本票作为债务凭证,并且通常以其副本作为国际贷款协议的附件。在该本票上,借款人为发票人,贷款人为收款人,本票上对于付款金额、付款期限和付款条件的内容应当与贷款协议的条款完全一致。依此本票,贷款人于清偿到期日时,可通过提示本票方式要求借款人偿还本息。由于我国目前的本票仍受到票据法和外汇管理制度的限制,此类本票的签发实际上仅具有证据意义。

在国际贷款实践中,许多国家的借款人为避免汇率波动风险,往往要通过一系列委托协议解决清偿货币的保值问题。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借款人避免汇率风险的手段主要为:根据贷款协议提前还款条件提前还款;以进出口信贷方式调换币种,以抵消外汇风险;委托指定外汇银行在境外进行凋期或互换交易;向保险机构投保货币汇率风险保险等。在后两种情况下,借款人还须与受托的外汇指定银行或保险机构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但在我国目前外汇管制和本币地位的条件下,这两类手段的保值作用受到很大的局限性。

四、信息备忘录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牵头经理银行在组织推销贷款过程中通常要使用某种旨在说明借款人情况和有关贷款基础资料的事实说明文件;根据某些国家(如美国)的法律和近年来的国际融资的惯例,此种涉及贷款权推销的事实说明文件通常采取信息备忘录形式。

信息备忘录(InformationMenorandum),又称”资料备忘录”,它本为证券私募发行的基础法律文件,有些国家的法律还对信息备忘录的使用规定有备案程序要求。在国际银团贷款中,信息备忘录通常是由牵头经理银行与借款人共同签署的;由于贷款参与银行是根据信息备忘录的事实披露作出贷款决策并购买贷款权的,因此借款人和牵头经理人对于信息备忘录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负有法律责任;但在通常情况下,贷款人会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协议和相关合同文件中承诺和保证该信息备忘录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含有重大误导因素(Misleading)。银团贷款所使用的信息备忘录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序言或重要提示,主要应说明银团贷款项目名称、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利率类型等基本情况;

(2)定义,主要应列举信息备忘录中使用的概念、术语、缩写之确切含义;

(3)贷款条件,通常应列明银团贷款的一般商业条件,包括贷款金额、贷款货币、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类型、贷款利率标准、贷款担保安排、货款可转让性等;

(4)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主要应列明借款人、牵头经理银行、经理银行和有关的专业颐问机构;

(5)贷款协议主要条款摘录,通常须摘录陈述与保证、约定事项、违约事件、担保协议或条款、预提税条款、法律适用、司法管辖等等;

(6)借款人情况介绍,通常应简要介绍借款人历史、借款人经营情况、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人财务状况、借款人债务状况、借款人拟用款项目、借款人经营预测等内容;

(7)会计师关于借款人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

(8)税项,主要须说明借款人的主要税务状况,特别是贷款利息预提税情况;

(9)贷款认购安排,须说明贷款认购的时间安排、份额安排办法、认购和签署文件安排等;

(10)法定及一般资料,通常须说明借款人及其所在国情况、借款人下属企业及其权益状况、重大合约等事项;

(11)附录,通常须附有银团贷款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从实践来看,在法律要求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行银团贷款筹资时,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可以极大地减省,甚至可以不采取信息备忘录形式,但通常也要使用类似的事实说明文件。

信息备忘录通常是在贷款推销阶段以分发或送达的方式传送于拟参与银行(不得登报或公开招募),该项分发或送达具有要约的法律意义,并应遵守相关的合同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