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贷款文件中的共同条款

时间:2017-03-24 12:33:05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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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贷款文件中的共同条款是指反映国际贷款和国际融资一般要求而被普遍采用的某些标准条款,它们与不同市场条件下贷款融资的具体条件之联系不甚密切,而是着眼于概括国际贷款的一般法律条件,注重以意思自治方式解决所涉国家间的法律冲突和法律差异,其法律调整作用值得重视。由于此类条款反映了国际融资的共同要求,因而又被国际租赁融资、国际债券融资、国际项目融资所广泛应用。国际贷款文件的共同条款主要包括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约定事项、违约事件、担保条款、主权豁免、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等条款。

一、先决条件

先决条件又称“前提条件”,它是指国际贷款文件中旨在限制贷方义务生效或部分贷方义务生效的前提条件约定。依据先决条件条款,只有在约定的条件事实具备时,贷款协议中关于贷款人义务的约定方发生效力,或者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供贷义务方发生效力。先决条件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要约定,但根据国际贷款惯例,其内容通常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涉及贷款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

此类先决条件是关于限定贷方全部贷款义务生效的前提条件约定,它规定了贷款协议贷方义务生效的一般前提。根据贷款协议的约定,此类先决条件通常为借款人依其本国法应当取得的支持文件,因而在协议签署时,此类先决条件原则上就应当已经具备。它们通常包括以下一些:(1)借款人的有效营业执照、组织章程和主体合法性文件,主要证明其合法续存性与行为能力;(2)借款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所有权人批准该贷款的文件,主要证明借款人依其章程就该贷款已获得合法授权;(3)借款人为实施该贷款应当取得的一切来自所在国政府部门的批准、许可和授权(包括外汇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文件,主要证明借款人的境外借款不违反所在国外债和外汇管理制度;(4)依当事人约定应当签署的担保文件或保证书,主要证明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担保条件已经取得;(5)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主要说明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经营能力的合法性、取得了合法的批准与授权、所涉贷款协议的有效性、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等;(6)在许多情况下,贷款人还要求将陈述与保证的某些内容列为贷款协议的先决条件,其目的在于使借款人陈述的特定事实限制贷款义务的生效。

(二)涉及每一项提款的先决条件

国际贷款协议通常设有分期提款条款,以保障借款人在按约有效使用贷款的条件下得到约定的后续资金。在此种情况下,贷款协议中往往还规定借款人每次提取贷款之前应当满足的先决条件。它们通常包括:(1)至每一提款日时,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仍然准确无误,符合所谓“永久保证”之要求;(2)借款人未发生任何违反贷款协议的违约事件,也未出现任何限制借款人履行贷款协议的事实;(3)未出现任何因第三方的原因,致使贷款资金使用将出现财务法律障碍的情况。从实践来看,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在每次提款之前,另按约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说明此项前提条件和陈述与保证内容未发生变化或变更。

二、陈述与保证

陈述与保证又称为“承诺与保证”,它是对借款人在贷款协议签署时或之前向贷款人所承诺的有关事实的保证性合同概括。在国际贷款中,如果贷款人依赖于借款人对其与贷款有关事实的陈述签署贷款协议,则通常要求对此类事实加以确认,要求借款人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要求将其纳入合同条款。

陈述与保证具有使借款人对有关事实陈述法律化的功能,它扩大了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扩展了借款人违约之含义;如果借款人陈述与保证的事项未来发生失实,将构成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诉请法律救济。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宅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对于贷款协议合法性的陈述与担保

借款人在此项下须承诺与保证的事项主要包括:(1)借款人是依法成立,合法续存的主体;(2)借款人签署和履行贷款协议已依法获得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应有的授权;(3)借款人签署和履行贷款协议已依法取得政府部门一切应有的批准、许可或授权,并已履行了一切法律要求的手续;(4)借款人所签署的贷款协议和相关文件不违反其所在国法律、法规和借款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也不与借款人及其财产所涉及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文件相抵触;(5)该贷款协议对于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等等。

(二)对于借款人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项下需承诺与保证的事项主要包括:(1)借款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近期会计报表真实地反映了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并自该会计报表经审计以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2)借款人及其子公司未卷入任何可能对其经营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也未受到此类潜在诉讼的威胁;(3)借款人在(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中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其中不含有重大误导因素;(4)借款人及其子公司并未有过不履行对其财产权有不利影响的合同文件、抵押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件项下的义务,也不曾发生过违约事件;(5)借款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地拥有其营业财产的所有权、租赁权、知识产权和特许权等。

三、约定事项

约定事项又称为“约定”或“限制性约定”,它是一系列关于限制借款人在贷款清偿期间的行为和不行为的共同条款的总称。

约定事项的作用在于限定借款人偿债条件,限制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恶化,锁定贷款人的贷款风险。

当借款人违反约定事项时,贷款人有权按约终止贷款协议,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本付息。约定事项条款的类型较多,诸如消极担保条款、平等地位条款、财务约定事项、主体同一性条款、限制处置资产条款、贷款用途条款、购买保险条款、重要信息通知条款等均属之。在实践中,约定事项通常由当事人依具体情况约定,其中较为普遍而重要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一些:

(一)消极担保条款(NegativePledge)

依消极担保条款,借款人向贷款人承诺以下义务:在偿还贷款或债券之前,借款人将不得在其资产和收入上再行设定任何抵押、质权、留置或其他担保权,同时将按约处置其他已到期的原有担保。

消极担保条款的作用,在于防止借款人以其资产或收入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设定担保债务,影响本债权人的受偿顺序;限制借款人以担保之债方式发生新债,恶化其偿债能力。

消极担保条款通常仅以原则列举方式限制借款人在其营业资产和收入上设定担保。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该条款之适用可以有某些例外,其中较为重要的包括贷款协议签署前已经存在的原有担保、依照相关国家法律具有留置权或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担保、借款人以融资租赁或类似方式购买货物的物权性限制等。此外,借款人以短期信用方式(如延期付款)取得的贸易性融资通常也不属于担保性负债。

(二)平等位次条款(PariPassu)

依平等位次条款,借款人承诺在贷款协议有效期间,保证使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在清偿债务时将处于不劣于其他无担保权益债权人的平等受偿地位。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无担保权益的各个债权人之间在清偿顺序上并非均处于平等位次,平等位次条款虽然不能改变此种法定顺序,但贷款人依此条款在发生违反约定的情况时,可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平等位次条款与消极担保条款具有相同的目的,其意在维护贷款人的地位不致因新债权人的出现而遭受歧视。在国际融资实践中,这两种条款通常是同时使用的。两者的差别在于,消极担保条款旨在防止贷款人的债权处于劣于新设的有担保债权的受偿地位;而平等位次条款则意在防止贷款人的债权处于劣于新设的无担保债权的受偿位次。

(三)财务约定条款(FinancialCovenant)

依财务约定条款,借款人一方面有义务向贷款人定期或应要求随时提供其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另一方面则承诺将遵守约定的某些财务状况标准。这些标准通常包括:(1)保证其负债率不超过一定比率,而使其净资产值保持在一定数额以上;(2)保证其资产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不低于一定比值,以使其始终具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支付流动负债,而不必变卖固定资产还债;(3)保证其最低周转资本(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不低于一定数额,以保持其应付日常周转的净流动资产需要;(4)保证其每年对股东的分派利润不超过其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以防止其分光现金资产,影响还贷条件等。

(四)主体同一性条款(MergerCovenant)

依此条款,借款人通常须承诺两方面的义务:(1)非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其主要营业能力和范围,以保障贷款人预期的借款人还款能力不发生变化;(2)非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进行其主要营业或其主要下属企业的转让、资产重组、被他人收购,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行为,以避免借款人的资产负债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重大变化。这一条款实际上引用了一些国家法律的规定,由此使债务人的资产和营业变动置于债权入的监督和制约之下。

(五)保持资产条款(PreservationofAssets)

保持资产条款又称“限制资产处置条款”。依此条款,借款人须承诺以下义务:(1)非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但借款人为日常经营而从事的商品处分或类似财产处分不在此限;(2)借款人有义务对其企业资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保障其资产不因意外危险而损失。限制资产处置条款意在防止借款人不适当地转移、贬损或丧失其资产,使贷款人的受偿利益受到威胁。

四、违约事件

国际贷款协议通常以列举的方式将针对借款人的各种违约事件加以定义性概括,以防止因约定不明而可能产生的纠纷。违约事件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项:(1)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或者借款人违反陈述与保证规定的义务,致使贷款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况,即所谓实际违约;(2)借款人违反约定事项规定的义务或贷款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并且在贷款人指定的宽限期内未能纠正该等违约状态的情况;(3)借款人出现丧失清偿能力、贷款抵押毁损或贬值、其经营资产被国有化或征收、借款人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等事件,此类事件将导致借款人实际履行不能,因而在实际违约之前已构成“先期违约”;(4)违约事件中通常还规定有“连锁违约”或“交叉违约”条款,依此条款,借款人凡对其他债权人违约的,也将构成对本贷款人的违约,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加速清偿全部(尚未届期)债务。连锁违约条款的作用在于扩展借款人违约事件的含义,赋予国际贷款人以加速还款请求权,防止因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纠纷而造成不利于国际贷款人的受偿局面。

违约事件条款除对各种违约情况加以列举外,通常还对贷款人有权采取的违约救济措施加以规定。根据国际融资惯例,贷款人按约取得的违约救济手段包括:对于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贷款人有权予以取消或中止;对于借款人已经提取的借款,贷款人可以宣布提前终止贷款协议,要求借款人提前偿本付息,即所谓”加速到期”;对于借款人逾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利息。此外,违约事件条款中往往援引“累加救济条款”,说明贷款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救济手段仅属于法定救济之累加措施。

五、市场不可抗力

在银团贷款文件、证券承销文件和与市场相关的融资文件中,通常还设有不可抗力条款。尽管此类条款中也可含有对战争、自然灾害、国有化等一般不可抗力事件的概括,但其主要着眼点却在于国际金融市场变动之不可抗力,故又被称为“市场紊乱条款”。

市场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1)对于市场不可抗力的概括与列举,如金融市场发生实质性不利变动、金融市场行情变化致使约定利率和贷款人成本无法确定、当事人所在国发生战争或法律变更致使贷款协议无法履行、其他因贷款人不能预见也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况等;(2)规定不可抗力发生而影响协议履行时,未能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事实通知义务及通知程序;(3)规定不可抗力发生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行通知后的免责效果,这一般是指贷款人或融资中介人可按约定条款免除贷款协议义务或暂时推迟贷款协议的履行。

市场不可抗力条款的基本作用在于避免贷款人或融资中介人可能面临的金融市场变动风险。在市场潜在危机或动荡的条件下,融资中介人不仅倾向于采取更为安全的贷款组织方式,不仅要求推迟协议签署时间以缩短可预见风险的期间,而且往往坚持要求写入更具弹性和包容性的市场不可抗力条款。

六、放弃主权豁免

在借款人或其相关义务人(如担保人)可能享有主权性豁免的条件下,贷款协议中往往设有放弃主权豁免条款。依放弃主权豁免条款,享有主权豁免的当事人应当承诺其协议签署和履行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声明并保证其不可撤销地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放弃诉讼程序豁免(包括其财产不受扣押之豁免),以及放弃对其财产强制执行之豁免,同时应承诺此项放弃主权豁免符合其所在国法律的要求,履行了应有的法律程序。与此相联系,在借款人或担保人依所在国法律不早有主权豁免的条件下,该等当事人则须在陈述与保证条款中承诺:其贷款协议签署和履行行为属于私人的商业行为,借款人及其财产不享有任何主权豁免权。

从实践来看,国际融资文件中的放弃主权豁免是一极端敏感的问题,其中不仅涉及到一国的国际公法政策,而且还涉及到政府许可行为、信息保密要求等一系列难题。为了避免国际融资行为政治化,不少发展中国家采取两方面的办法来解决此间题:一是放弃主权财产绝对豁免的主张,转而采取相对豁免主义,以鼓励国际商业行为;另一是以不具有主权豁免的金融机构作为国际贷款的直接借款人,以委托贷款方式解决政府或由其控制企业的资金需求。由此可见,一国所采取的主权豁免政策与该国的国际融资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上述后一办法虽然可以避免矛盾外部化,但却增加了不必要的商业环节,它实际上限制了政府债券发行或政府商业贷款等行为。

七、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

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几乎无例外地规定,关于贷款协议的解释、贷款协议的履行和由贷款协议引起的争议之解决均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国内法,而非国际性规范;并且在通常情况下,该准据法为贷款人所在国法律或某一国际金融中心国家及地区的法律。从实践来看,国际商业贷款协议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往往要对适用准据法的范围加以详细的列举,从而允许贷款协议所涉及的某些事项仍适用借款人所在国的法律,如借款人的法人资格、借款人的经营范围与行为能力、借款人所取得的签约与履约之授权效力、借款人国内管制法之符合等等。应当说,国际商业贷款协议中有关法律适用、司法管辖和其他有关条款的约定反映了目前国际信贷供求关系仍有利于贷款人的特点,也反映了国际借贷关系中借款人负有主要义务的客观要求。

司法管辖条款也是国际商业贷款协议中必备的共同条款,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在国际商业贷款协议之外另订立司法管辖协议。司法管辖条款通常应包括两方面内容:(1)须明确选定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仅需指明由某一国的法院管辖,但如该国分别有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时(如联邦制),还应具体指明由何司法管辖区的法院管辖;(2)须指定送达诉讼文书的代理人,通常仅须在协议中指定代理人身份和要求在国际商业贷款中,原则上不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当事人争议,这与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协议的条款要求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