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贷款协议是明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国际借贷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其内容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具体的贷款要求协商确定。但是依照国际融资惯例,同一类型的国际贷款协议往往具有某些共同的内容,这在国际商业贷款中较为典型。
国际贷款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约首、正文和结尾三部分。
约首通常包括主体条款和鉴于条款,用以指明当事人、双方订约目的和所依据的原则,按照英美国家的法律,鉴于条款具有合同解释依据与合同原则的效力。结尾通常为当事人签章和附录。正文部分概括了国际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它通常包括以下一些基本条款。
1.定义条款(Definition)。该条款应对贷款协议中所使用的主要概念、术语和缩写作出明确的定义。
2.贷款货币(Currency)。该条款应规定国际贷款所使用的币种,此为国际贷款条件的基本内容之一,通常在贷款准备阶段即已商定。
3.贷款承诺(LoanCommitment)。在一般商业贷款协议中,该条款应确定贷款人承诺贷款的整体金额;在联合贷款协议中,各贷款银行应当依该条款分别承诺其贷款份额或金额;而在银团贷款中,各参与银行签署的承诺贷款份额的声明文件也具有贷款承诺条款之效力。此条款意在明确各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分别具有债权债务关系,而非连带性债权关系。
4.贷款期限(CreditPeriod)。贷款期限是指从贷款协议签署日起至借款人全部还清本息为止的整个期间。该条款亦为贷款条件的基本内容,通常应先行商定;依贷款期限的长短,国际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或长期贷款。
5.贷款利率(InterestRate)。该条款为贷款条件的主要内容,条款中应明确所采用的利率类型和计息办法。如为固定利率,应明确规定利息率数值和替代利率;如为浮动利率,应明确规定利率基础、加息率和利息确定方法。
6.贷款费用(BorrowingIncreasedCost)。在国际贷款中,借款人除须负担还本付息债务外,还应负担贷款组织中的有关费用。本条款应当明确借款人所负担的费用项目、具体数额及贷款人扣收办法。在银团贷款中,借款人通常要负担贷款管理费、代理费、杂费和承担费用等。
7.提款条款(Drawdown)。该条款通常规定借款人分期提款的规则,包括具体的提款期、每次提款的金额、提款前的通知事项等。
8.偿还贷款(Repayment)。该条款为贷款条件的基本内容,条款中应明确还本付息的方式、期限、每期数额、通知事项等;在允许提前还款的情况下,还应明确提前还款的限制、方法、通知事项和借款人应付的补偿费(Premium)等内容。
9.先决条件(ConditionPrecedent)。国际贷款协议中通常设定一些限定贷款协议生效以及限定借款人可以提款的前提条件,即所谓先决条件。该条款应详细列举限定贷款协议生效的法律文件及其限制作用;还应指明限定借款人每次提款权的财务事实及限制作用。此为各类国际融资中普遍采用的共同条款。
10.陈述与保证(RepresentationandWarranties)。在该条款中,借款人须对贷款人据以决定贷款和签约所涉及借款人的重要法律事实、财务事实和经营事实加以说明和承诺,并须保证该等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失实,将构成其违约,并应承担合同法责任。此为国际融资中常用的共同条款。
11.约定事项(RestrictiveCovenant)。约定事项是国际融资中普遍采用的一系列旨在限制借款人行为的共同条款的总称。借款人在该条款中须承诺于贷款清偿完毕之前将承担一系列义务,如不再以其资产设定担保、保障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受偿地位、承诺不从事使其自身财务状况恶化的行为、限制处分财产、保障借款入主体之同一性、保证贷款用于约定之用途、按约定购买保险等。
12.违约事件(EventofDefault)。该条款不仅须详细列举各种构成违约的事件及违约责任,而且通常要对某些预期违约事件(如导致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的事实)加以明确。此为国际融资共同条款。
13.债权让与(Assignments)。该条款须对贷款人转让其贷款权(或残余债权)及其条件加以规定,其内容一般包括贷款人转让债权的权利、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负担之原则、债权转让是否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债权转让方式等。一般来说,贷款人往往追求自由而少受限制的债权让与权。
14.税收条款(NoDeduction)。该条款一般针对借款人所在国的利息预提税而设,其主旨在于明确借款人所在国征收预提税或其他税赋时的负担规则。依照惯例,该条款通常规定,无论借款人所在国已经征收利息税还是未来增加征收有关的税种,该税赋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在还本付息时不得预扣税费,故该条款又称为“不扣税条款”。
15.抵消条款(OffsetClause)。该条款通常规定,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到期应付的债务行使抵消,即将借款人存放在贷款人银行中的款项或其他债权冲抵其债务。由于各国法对于抵消的规则有较大差异,条款中往往须对抵消权、抵消权行使方式和行使条件加以明确。
16.权利放弃与累加救济(AbstentionandCumulativeRemedies)。该条款中通常规定,贷款人不行使权利或沉默不等于其放弃权利,其弃权必须以书面通知方式作出;此外通常还规定,贷款协议中所规定的贷款人救济不等于排除了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救济,而是对后者的补充或累加。
17.放弃主权豁免(WaiverofSovereignImmunity)。在借款人或借款方的当事人为国家机构或者可能享有国家财产豁免权的情况下,商业贷款银行将要求其就放弃主权豁免权作出承诺和声明,此条款还应对放弃主权豁免权的范围加以列举。这一条款实际上与借款人所在国的国际私法政策有关。
18.法律适用(GoverningLaw)。又称“法律选择条款”。该条款应规定贷款协议解释、协议履行和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准据法。按照商业贷款惯例和市场条件,贷款人通常坚持要求以其本国法或第三国法为准据法,这与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有所不同。
19.司法管辖(Jurisdiction)。又称“法院管辖条款”。该条款应规定与贷款协议有关的争议应由何国法院管辖,及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机构。在目前情况下,国际商业贷款协议通常选择由贷款人所在国法院管辖。
20.本票条款(LoanBills)。在订立贷款协议时,一些国家的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签发远期本票作为债务凭证;如国际贷款中有此安排,协议条款中应对该期票的效力、还款提示方式和持票人的权利加以规定,并应在协议附录中附上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