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0-7-18 执行日期:2000-7-18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我院制定的《广东省法院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际,提出以下审判方式改革指导意见。
一、关于实行案件审理繁简分流和审判流程管理
1.收案多,审判力量较强的基层法院,可对案件的审理繁简分流。案情相对复杂,争议大的民事案件,相对固定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审理;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也相对固定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灵活、简便、快捷的方式进行立案、传唤、庭审、调解、裁判、送达。
2.为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公开、高效、有序进行,民事案件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是指案件审理的主要环节,如立案,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传票,庭前交换证据,开庭,委托鉴定、评估、审计,依职权调查取证,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宣判,裁判文书的送达,案卷归档等,实行严格的有期限的跟踪督办管理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应利用计算机进行审判流程管理。
二、关于公开开庭审判
3.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凡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必须公开审理、公开裁判。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执行省法院1999年7月20日下发的《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婚姻家庭和涉及身份关系等难于进行庭前交换证据的案件,可以不进行庭前交换证据。
5.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应当在开庭前固定。开庭时或开庭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出新的证据。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给予15日答辩期的案件,可以庭前交换证据,并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固定证据。
7.庭前交换证据,应当使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包括需提交证据的种类、范围、内容,提交证据的期限,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等事项。
8.实行庭前交换证据的案件,如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又没有聘请律师或他人代理诉讼的,法院应切实做好举证指导工作,并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9.民事案件实行庭前固定诉讼请求制度。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在开庭前固定。开庭时或开庭后,当事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放弃诉讼请求,但如无正当理由不得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庭前固定诉讼请求,法院应在立案时切实做好说明工作,并书面告知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口头告知的,应做好内容明确的书面笔录,由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签名。
10.开庭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采用诉辩式的庭审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执行省法院1999年6月25日下发的《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试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执行省法院1998年3月30日下发的《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审规则(试行)》。
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又没有聘请律师或他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审判人员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引导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11.审理民事案件要逐步提高当庭裁判率。当庭栽判视为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的上诉期限自当庭裁判之日起计算。
12.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的内容必须完整、明确,并且必须与裁判文书的内容相一致。当庭裁判应认定民事行为的性质、效力,区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论述裁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明确裁判主文,告知当事人上诉事项。
当庭裁判的内容应详细记入庭审笔录。当事人和代理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即为送达。当事人和代理人在法庭上拒绝签名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告知当事人和代理人拒绝签名及逾期上诉的法律后果,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中记明情况,视为送达。
当庭裁判的案件,应当庭告知当事人在5日内按指定时间到法院领取裁判文书。告知内容记入庭审笔录。法院发送裁判文书应使用《裁判文书签收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的,法院不再主动发送裁判文书,由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13.当事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不到庭的,当庭裁判的内容应向不到庭的当事人公告送达,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14.当事人不服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而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除必须进行开庭审理的案件外,二审合议庭可以指派主审人传唤当事人询问案情,合议庭可即予评议,然后由主审人当即宣判。
三、关于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和庭长的职责
15.民事审判庭可以根据审判员、助审员、书记员的比例,结合个人的审判职务、办案能力,合理设立合议庭和独任庭。
合议庭的组成应相对固定,非特殊情况,合议庭成员不予变动。
16.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院长或庭长指定能胜任独立审判工作的审判员或助审员担任独任审判员,也可以竞争上岗。
17.合议庭的审判长可通过推荐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产生,也可以竞争上岗。
18.审判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
(2)办案能力强,能够熟练适用法律和应用法学理论分析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具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
(3)组织协调、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强,并能规范、熟练制作裁判文书;
(4)担任法官职务满三年,特别优秀的法官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
19.审判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管理、指导合议庭的审判工作;
(2)主持案件的庭审和评议;
(3)审核调解书、裁判文书,以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理报告;
(4)签发由合议庭直接裁判的裁判文书;
(5)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收集、报告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研究意见。
20.合议庭评议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性质、效力;民事责任的承担、诉讼请求(包括上诉请求)能否支持、据以裁判的具体法律依据等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不得弃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意见一致的,以一致意见作出决定;评议意见有分歧的,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记录在案。
2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二审民事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均由合议庭直接裁判:
(1)重大、疑难案件,包括: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适用的案件;社会公众、新闻媒介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集团诉讼或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民事法律关系复杂,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
(2)合议庭把握不准或认为是新类型的案件;
(3)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
(4)院长、主管院长、庭长书面批示送审的案件。
对前款第(1)项规定的案件,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
22.非合议庭直接裁判的案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由庭长、主管院长、院长审批。
23.合议庭实行共同负责制。下列问题以合议庭一致意见作出裁判的,由合议庭全体成员负责;以合议庭多数意见作出裁判的,由合议庭持多数意见的成员承担责任:
(1)程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
(2)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证据证实或者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3)案件的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24.下列问题,由合议庭的案件主审人承担责任:
(1)故意隐瞒证据,不如实全面汇报案情,导致合议庭漏认或错认案件事实;
(2)没有正当理由,案件严重超审限;
(3)调解书、裁判文书格式不规范,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存在陈述案情、分析论理以及说明问题不清等质量问题。
25.独任庭实行独任审判员个人负责制。
26.下列问题由书记员承担责任:
(1)诉讼文书填写、送达延误;
(2)庭审调查笔录和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错漏;
(3)校对案件审理报告、调解书、裁判文书出现错误。
27.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裁判文书由庭长或者院长签发。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负责。
28.庭长应努力提高全庭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民事审判执法水平,带好全庭队伍,指导、检查全庭案件的审理,尽可能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减少案件的审批,确保全庭完成审判任务。
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
四、关于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或集体讨论案件制度
29.各地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或集体讨论案件制度。
审判长联席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和审判长参加。集体讨论案件由全庭审判人员参加。
审判长联席会议或集体讨论案件由庭长主持或由庭长指定的副庭长主持。
30.审判长联席会议或集体讨论案件制度分审判研讨会和案件讨论会。审判研讨会主要是交流审判工作情况,总结审判经验,提出审判建议,研究、探讨审判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统一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原则;案件讨论会是研究庭长提交讨论的具体个案,为案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案件讨论会讨论个案,合议庭成员应参加。
参加案件讨论会的审判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自行回避,或由庭长决定回避。
31.审判长联席会议或集体讨论案件作出的,与合议庭原评议意见不一致的指导性意见,合议庭应予复议。合议庭多数或一致意见同意审判长联席会议或集体讨论案件作出的指导性意见的,原则上不再报送庭长审批,由审判长直接审核、签发裁判文书。合议庭多数或一致意见不同意审判长联席会议或集体讨论案件作出的指导性意见的,应具体说明理由,报送庭长审批。庭长可决定再次讨论。合议庭多数或一致意见仍不同意的,庭长应及时提出意见呈送主管院长审批。
五、关于裁判文书的改革32.合议庭直接裁判的案件,经过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写案件审理报告,迳行制作裁判文书。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便也不必在裁判文书中陈述的问题,案件承办人应写出简要的《案件审理说明》附卷。
33.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尝试根据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当事人争议的大小,繁简有别。
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大的案件,判决书应当详写,原则上参照省法院民庭于1999年3月22日下发的《关于提高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几点具体意见(试行)》制作。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写。案情特别简单的,裁判文书可以格式化制作。
3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判决书,应陈述案件的受理日期、庭前交换证据日期、审理日期。案件如经评估、审计、鉴定,应陈述评估、审计、鉴定的时间和结果。法院依职权调查提取的证据应予说明。对有争议的证据,应陈述质证、认证情况。对当事人提出的不能举证证明的主张亦应说明。
35.民事案件的调解书,案件事实可以简述。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可不予陈述,但调解协议应明确具体,便于执行。
36.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不再给重审法院出具指导性意见的内部函件,但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应论述案件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