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独立财产是指法人的财产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而且独立于自己成员的其他个人财产, 同时也独立于创立人的其他财产。拥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和担负物质责任的前提和根据。
二、形式
关于国营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国营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 是指国家以所有人的资格,交给企业独立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近几年来,我国关于国营企业财产权性质的讨论,主要形成三种观点,即占有权说、相对所有权说、用益权说。
所谓国营企业的独立财产,是从相对意义上讲的, 是指企业在法律和国家指令性计划规定的范围内,能够直接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的那些财产。就是说,企业法人的财产如果缺少所有权的三项权能中的一项,就谈不上是独立的财产。这就说明,一方面企业法人拥有的财产归根到底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保留对企业财产的最高支配权,另一方面企业法人对自己拥有的国家财产享有相对意义的所有权。事实上,这里所有权已经被分成了两个层次,第一层是国家绝对性质的所有权,它决定和掌握着国家财产的支配和使用方向第二层是国家企业法人相对性质的所有权,它体现和实现着对国家财产的具体支配和使用。所以,国家企业法人与所有权人享有相类似的财产权利,当它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侵权行为时,也应与所有权人相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它的财产权利遭受侵犯时,也应得到类似保护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今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作出决定,将现有草牧场的所有权分别固定到国营农牧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从法律上讲, 国家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国家交给它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即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在外贸活动中,国家企业法人是以自己的全部独立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在国内的经济活动中,为了贯彻和执行国家的经济计划,则严格限制企业法人对自己固定资产的处分。这种限制实际上是国家预防企业破产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它不能说明国家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只能是流动资金,并仅仅以此承担有限责任。关于集体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集体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都是它自己的独立财产。集体企业法人是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它们在经营活动中,应以自己所有的独立财产,对外偿还合同债务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它们对于自己的债务,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有限责任的。
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事业法人的独立财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为了进行工作和开展业务活动, 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财产。这些财产主要是由国家预算拨款组成。我国自一九八零 年起,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试行预算包干的办法,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这些法人组织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主要限于对财产使用价值的消耗上,一般不允许进行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所以,它们在承担债务方面,一般不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若出现了这种情况应按财政法或其他立法规定,进行另行拨款偿还债务。在承担民事责任时,一般应从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负担。若无节余经费时,应从本单位的预算拨款中借支担负赔偿责任,而后从下年度的节余经费中加以偿还。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和国家事业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是以自己独立的经费预算为限,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