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职能

时间:2017-03-30 13:46:39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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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是国家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组织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其它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权限,地位非常特殊。

中国最早的中央银行于1905年8月在北京开业,它是清末官商合办的银行,模仿西方国家中央银行而建立。

1928年11月1日,法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责。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石家庄正式宣告成立。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改组,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级分行,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中央银行职能主要以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活动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是一个“管理金融活动的银行”,同时,还有以下职能:

一、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一国或某一货币联盟唯一授权的货币发行机构。

1、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必要性

(1)统一货币发行与流通是货币正常有序流通和币值稳定的保证。在实行金本位的条件下,货币的发行权主要是指银行券的发行权。要保证银行券的信誉和货币金融的稳定,银行券必须能够随时兑换为金币,存款货币能够顺利地转化为银行券。为此,中央银行须以黄金储备作为支撑银行券发行与流通的信用基础,黄金储备数量成为银行券发行数量的制约因素。银行券的发行量与黄金储备量之间的规定比例成为银行券发行保证制度的最主要内容。在进入20世纪之后,金本位制解体,各国的货币流通均转化为不兑现的纸币流通。不兑现的纸币成为纯粹意义上的国家信用货币。在信用货币流通情况下,中央银行凭借国家授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而成为垄断货币发行的机构,中央银行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货币流通及其管理的要求发行货币。

(2)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的需要。币值稳定是社会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条件,若存在多家货币发行银行,中央银行在调节货币供求总量时可能出现因难以协调各发行银行从而无法适时调节银根的状况。

(3)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统一货币发行使中央银行通过对发行货币量的控制来调节流通中的基础货币量,并以此调控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独占货币发行权是中央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必要条件。

2、统一货币的必要条件

(1)中央银行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时发行货币,保持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基本一致,为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2)中央银行应从宏观经济角度控制信用规模,调节货币供给量。中央银行应适当掌握货币供给增量,处理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3)中央银行应根据货币流通需要,适时印刷、销毁货币,调拨库款,调剂地区间货币分布、货币面额比例。

二、银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充当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体现了中央银行是特殊金融机构的性质,是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基本条件。中央银行通过这一职能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施加影响,以达到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需履行的职责如下:

集中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其必要性在于:

(1)为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必须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以保证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具备最低限度的支付能力。

(2)有助于中央银行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从而控制货币供应量。

(3)强化中央银行的资金实力,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

(4)为商业银行之间进行非现金清算创造条件。

充当银行业的最后贷款人最后贷款人指商业银行无法进行即期支付而面临倒闭时,中央银行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支持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

中央银行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为商业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

(1)票据再贴现,即商业银行将持有的票据转贴给中央银行以获取资金;

(2)票据再抵押,即商业银行将持有的票据抵押给中央银行获取贷款。

创建全国银行间清算业务平台商业银行按规定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交存存款准备金,各金融机构之间可利用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这加快了资金流转速度,节约了货币流通成本。于是,中央银行成为银行业的清算中心。

外汇头寸调节。中央银行根据外汇供求状况进行外汇买卖,调节商业银行外汇头寸,为商业银行提供外汇资金融通便利,并由此监控国际收支状况。

三、政府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为政府提供服务,是政府管理国家金融的专门机构。具体体现在:

1、代理国库

国家财政收支一般不另设机构经办具体业务,而是交由中央银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国家预算要求代收国库库款、拨付财政支出、向财政部门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等。

2、代理政府债券发行

中央银行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办理债券到期还本付息。

3、为政府融通资金

在政府财政收支出现失衡、收不抵支时,中央银行具有为政府融通资金以解决政府I临时资金需要的义务。中央银行对政府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为弥补财政收支暂时不平衡或财政长期赤字,直接向政府提供贷款。为防止财政赤字过度扩大造成恶性通货膨胀,许多国家明确规定,应尽量避免发行货币来弥补财政赤字。

第二种,中央银行直接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政府债券。

4、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国际储备

国际储备包括外汇、黄金、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的尚未动用的特别提款权等。

(1)对储备资金总量进行调控,使之与国内货币发行和国际贸易等所需的支付需要相适应;

(2)对储备资产结构特别是外汇资产结构进行调节;

(3)对储备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负责储备资产的保值增值;

(4)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基本稳定。

5、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进行金融事务的协调与磋商,积极促进国际金融领域的合作与发展。参与国际金融重大决策,代表本国政府与外国中央银行进行两国金融、贸易事项的谈判、协调与磋商,代表政府签订国际金融协定,管理与本国有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办理政府间的金融事务往来及清算,办理外汇收支清算和拨付等国际金融事务。

6、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济金融信息。中央银行处于社会资金运动的核心,能够掌握全国经济金融活动的基本信息,为政府的经济决策提供支持。

四、服务职能

1、为政府服务的主要内容是:

(1)代理国家财政金库,执行国家预算出纳业务,代理政府发行和销售政府债券,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2)作为政府的金融代理人,代办有关金融业务,如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等;

(3)根据政府需要,通过贷款或者购买政府债券的方式为政府筹措资金;

(4)代表政府参加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和为政府充当金融政策顾问。

2、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的主要内容

(1)为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保管准备金;

(2)为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债务关系办理转账结算和提供清算服务;

(3)当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需要资金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时,对其提供贷款或者信用,以及其他形式的融资服务。

3、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主要内容是:

(1)依法发行国家法定货币并维护货币的信誉和货币币值稳定;

(2)通过货币政策、信用政策,影响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和活动,使之配合适应国民经济的需要;

(3)搜集、整理和反映有关经济资料以及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并定期公布,为各有关方面制定政策、计划、措施提供参考;

(4)为维护银行客户存款安全所进行的其他活动等。

五、监管职能

1、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的对象

(1)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

(2)对金融市场的设置、业务活动和运行机制进行监督管理。

2、监督职能的主要内容:

(1)制定有关的金融政策、法规,作为金融活动的准则和中央银行进行监管的依据和手段。

(2)依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置统筹规划,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和其他重要事项。

(3)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4)管理信贷、资金、外汇、黄金、证券等金融市场,包括利率、汇率。

(5)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准备金情况。

(6)督促、指导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稳健经营等。

六、调控职能

中央银行以国家货币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身份,通过金融手段,对全国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有目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其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