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稽核与检查

时间:2017-03-30 13:50:50 来源:猎律网
收藏
0条回复

报表稽核和现场检查,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基本手段。通过报表稽核和现场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准确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商业银行法》第61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6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报表稽核又称非现场稽核。1995年4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非现场稽核是指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业务经营情况的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分析,写出稽核报告,对于发现的违规现象或经营不善问题,经质询、核实后作出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一种稽核监督方式。

2.非现场稽核监督的执行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非现场稽核监督实行全国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分级监控的原则。各级人民银行应配备专职的非现场稽核监督业务分析人员和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中国人民银行非现场稽核监督监督人员应严格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

3.非现场稽核监督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金融机构经营的风险性。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盈利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第二,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包括:信贷规模、限额及资产负债比例的执行情况,同业拆借情况,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的情况,其他合规性内容。第三,其他需要进行非现场稽核监督的内容。

4. 被稽核单位应制定必要的制度 ,指定部门和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非现场稽核监督报告书》,内容包括:会计月计表或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非现场稽核监督补充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和文字情况说明。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被稽核单位应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人民银行各级行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 提供经人民银行资格 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鉴证的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直接对被稽核单位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5.非现场稽核监督程序分为资料收集审查 、计算整理、分析质询、报告处理、信息反馈五个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各级稽核监督部门应及时将稽核结论、处理决定和其他有关分析报告向本行行长和上级行稽核监督部门报告,对非现场稽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写出专题报告,提出采取的措施、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向社会公布非现场稽核监督的结果。对非现场稽核监督中查出的问题,可由非现场稽核监督的执行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