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3月15日起,消费者再向工商部门投诉需要明确被投诉人、告知具体的投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确保投诉内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消费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据介绍,按照规定我市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予以受理投诉。
一、不受理的七种投诉
1、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2、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3、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4、消协或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5、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6、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7、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二、应予受理的投诉范围
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