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二、设立条件
1、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相关申请文件
1、申请设立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2、申请变更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供新负责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明、履历表。
4)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