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欺诈的表现及构成要件

时间:2017-04-01 10:39:36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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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欺诈是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服务中,才去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从该条规定中我们看也看出,其只是对“欺诈行为”作出界定,而并没有对如何判断欺诈做出明确规定。在学理上,学者们一般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来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但学者们的意见也并不统一。

一、服务欺诈的表现

主要可表现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认定欺诈行为必须以故意为构成要件,即没有主观故意不能认定欺诈。

第二种,欺诈应当以故意为要件,且对故意的认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为服务行为不同于有形商品交易行为,在消费者对相应知识了解不多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来证明欺诈故意显然不现实。

第三种,只要构成损害就应加倍赔偿,而不管是否故意。因为不论过失,还是故意,都形成了不良服务,这从结果上对消费者的损害是一样的,欺诈是损害,过失也是损害,因为欺诈“故意”是很难认定的。

二、服务欺诈的构成条件

(1)时间条件:发生在服务业的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中。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服务业的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

(3)主体条件:服务欺诈行为的实施者只能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服务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中故意实施的。作为促销手段的各种宣传媒介,也往往向消费者传递不真实的信息,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并导致选购商品的失误,其结果自然是消费者受到损害。

(5)因果关系:必须是服务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欺诈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消费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作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