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及认定

时间:2017-04-01 10:49:59 来源:猎律网
收藏
0条回复

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多种多样的表现。狭义上来讲,主要就是《价格法》第十四条中列举的八种,可以说是主要的典型的。对不正当价格行为,从价格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这是一种违反价格活动的基本规则,采用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破坏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必须予以禁止。

一、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这种行为是指发生在经营者之间的,基于他们有共同的利益关系,相互勾结,彼此配合,联手操作,垄断市场,控制市场价格,打击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它的目的在于排斥正当的经营者,垄断市场经营,控制市场价格,进而抬高价格,从而在消费者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润。

二、经营者低价倾销

《价格法》将这种行为列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包含的意思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是,低价倾销不同于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二是,低价倾销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三是,低价的标志是价格低于成本。所以,在价格法所指的低价是有特定要求的,并非笼统而言的价格高与低。四是,低价倾销的后果是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将经营者依法降价处理商品的行为与低价倾销的行为区别开来,前者是根据商品经营的特点和解决经营者自身的困难而采取的措施,后者则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作出的不正当行为。在认定上主要是查对其商品进价,核对原始票据,核定其经营成本,考察其经营状况。

三、经营者哄抬价格

《价格法》对这种行为作了明确界定,经营者使用的手段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目的在于制造和利用消费者担心价格上涨的心理,造成市场上的紧张气氛,引诱消费者增加购买,然后兴风作浪,乘机抬价、囤积惜售,推动价格过高的上涨,从而牟取更多的利润,这种扰乱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四、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欺骗

价格法中所指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主要是指经营者在市场调节价商品经营领域中,弄虚作假,诱骗他人在交易中上当,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很多。

(一)无中生有,虚假标价

主要指经营者抽经营商品的明码标价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或服务的项目有虚假成份,并以此为手段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

(二)似是而非,模糊标价

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故意用模棱两可的、似是而非的、不规范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识,使人误解,诱导他人交易。

(三)虚拟原价,虚假降价

经营者先是抬高或虚构较高的原价,然后谎称降价,以达到诱骗消费者购买的目的。

(四)谎称厂价、虚夸标价

打着以厂价价格销售的幌子,致使消费者觉得减少了一些经营环节和费用,以为价格就会低得多。

(五)虚定高价,虚假打折

经营者通过虚定高价,在此基础上标出一个虚假优惠折扣价,用假降价来诱骗消费者购买。

(六)价格高定,讨价还价

一般来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品牌认识有限,对商家标明的价格是高是低难以正确判断。

(七)低价标价,高价结算

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故意以低价来明码标价,招徕顾客购买后,则按高价结算。

(八)以次充好,假冒“官”价

因政府在人民心目中享有较高威信,政府定价的大部分商品价格已经放开,实行了市场调节价。但具有一定垄断性行业的经营者,在制定市场调节价时,对用户谎称政府定价,推销自己的商品。更有甚者,竟把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充作优质品牌商品制定高价以政府定价欺骗消费者。

当然,还有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品为假劣商品的;以价外赠券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参加赠券销售商品的范围、赠券价值、赠券的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价格附加条件等相关内容的行为等等价格欺诈形式。

五、价格歧视

《价格法》中所界定的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是指发生在经营者之间的一种特定的行为。它的前提条件是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因为只有是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才能对价格比较其差异,衡量其是否存在歧视,它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一个经营者向两个以上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供货时才能发生。第三个条件是在大致相同的时间期限内发生的交易行为。时间、地点的不同都构成不了这一行为。

六、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这是指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采取了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不正当的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生产者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牟取暴利

在价格法中,对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被确定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法律界限,也就是从法律上是禁止暴利行为的。国家计划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也在一九九五年发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在其中就规定了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统称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2、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3、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八、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