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及授予条件

时间:2017-05-19 17:32:07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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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流程

1、初审。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1)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2)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3)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4)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2、实质审查。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3、复审。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条件

1、新颖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宽限期:对于《条例》实施时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条例》实施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品种所有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符合《条例》规定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

2、特异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3、一致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4、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5、命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