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的意义及目的
将某一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申报列入“代表作名录”或“急需保护名录”的目的是为了抢救、保存、保护和振兴该项遗产。申报只是一个手段,保护才是真正的目的。在做申报工作的同时就是保护计划的开始。没有保护计划,就谈不上申报,申报也不可能成功。关键是要通过申报,弘扬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相关群体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起到示范并带动其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提高对其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和历史感,进而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遗产,它更注重的是技能、技术、知识的承传。它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各国各民族生活方式、智慧与情感的载体。脱离了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也不可能存在。申报工作要注重人,强调人,尤其是重视传承人,为他们提供和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于生存的条件,下大力气保证做好可操作性的保护计划,并给予特别的关注。做好申报工作,有利于推动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对宣传弘扬我国悠久璀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对确认中华民族文化特性,保护文化资源,扩大影响,保护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的列入标准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共有5条,要求申报国在申报文件中证明,推荐列入的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该项目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将该项目列入名录,将有助于确保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提升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反映世界文化多样性,见证人类的创造力;
3.已制订了一些保护措施,可保护并宣传该遗产;
4.该遗产的申报,是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尽可能广泛参与下提名的,是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事先自主认可的;
5.该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领土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之中。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共有6条,要求申报国,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推荐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该项目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a)尽管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和缔约国均做出了努力,该项目的存续仍然危在旦夕,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b)该遗产正受到严重威胁,特别急需保护,若不立即加以保护,将难以为继;
3.已制订了一些保护措施,使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能够继续实践和传承该遗产;
4.该遗产的申报,是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尽可能广泛参与下提名的,是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事先自主认可的;
5.该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领土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之中;
6.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根据《公约》第17条第3款,已就该遗产列入名录事宜与有关缔约国进行过协商。
比较以上两个名录的列入标准,会发现两个名录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均要求制订保护措施,均强调申报主体和保护单位的参与及其重要作用。后者申报列入的项目必须是濒危遗产,需要马上进行抢救。前者则通过列入名录彰显遗产,以期达到宣传、认同、保护之目的。
在申报工作中,不能同时申报两个名录,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申报 “急需保护名录”或者“代表作名录”。根据规定:申报的项目如未获批准列入名录,在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此有关申报单位在报申报材料时,一定要慎重,要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后,决定是否申报和何时申报。
三、申报主体和保护单位
文化部是我国负责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列入“急需保护名录”和“代表作名录”工作的机构。在做申报工作时,确定申报主体和保护单位至关重要,申报主体有责任保护申报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自愿、自觉地参与申报工作,以确保申报的成功以及申报后能够履行诺言,做好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