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青超与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案

时间:2017-04-05 17:00:4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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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4年5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花费2499元购买了春兰牌空调一台,空调机身上标注“中国名牌”标示。购买后原告发现被告宣传的春兰空调系“中国名牌”产品内容虚假,涉嫌误导消费,遂向洛阳市工商局西工分局进行投诉,洛阳市工商局西工分局以春兰空调上使用的“中国名牌”标志使用权限早于2012年9月有效期就以届满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对被告作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后因原、被告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产生本案纠纷。

二、争议焦点

华润万家在销售涉案商品过程中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法律分析

原审法院认为: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被告在经营期间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机款2499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但本案中原告并未受到实际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增加三倍赔偿7497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一、限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杨青超购机款2499元;二、驳回原告杨青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承担(被告应承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洛阳市工商局西工分局已对华润万家洛阳公司作出洛工商西处字[15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华润万家洛阳公司在经营销售春兰牌空调时发布虚假宣传,华润万家洛阳公司未对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效力,故本院对该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予以采信。原审法院作出由华润万家洛阳公司退还杨青超购机款2499元并无不当,对此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对于杨青超提出的华润万家洛阳公司应当赔偿三倍货款7497元的上诉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部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四、裁判结果

1、维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杨青超三倍赔偿金7497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