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故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一、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委托人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设立信托并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因此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作为受益人的一项权利,当然可予以放弃,因为委托人没有权利将信托受益权强加于受益人,受益人可能不愿意接受委托人的恩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益人已经享受了部分信托利益,对受益人因此所担负的债务或者义务,如支付受托人的报酬和有关税费等,则不能同时声明放弃。
信托文件规定作为受益人的人,可否在信托成立之初拒绝作为受益人,本条似未直接规定。其实,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信托文件指定的人在信托成立后,自然就成了受益人。受益人不愿意接受信托受益权的,可于信托生效之始或者获得信托受益权之时声明放弃信托受益权,从而自信托一开始就拒绝作为受益人。
委托人的信托目的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或者意愿,受益人又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可以代其放弃信托受益权。
二、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后果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分为两种情形,即全体受益人都放弃和部分受益人放弃。相应地,其后果也分为两种情况:
1、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全体受益人(包括受益人为一人或者数人的情形)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即失去了确定的受益人,委托人的信托目的也无法实现,按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的,信托终止。公益信托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因此不可能出现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情形。
2.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不因此终止。因为部分共同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他们只享有被放弃的受益人权,并不能影响其他共同受益人的受益权。为保护未放弃信托受益权的其他受益人的利益,本条第3款规定: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信托文件有规定的,应当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应当归属于其他共同受益人;其他共同受益人拒绝接受的,则归属于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