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法律效力

时间:2017-04-10 10:50:42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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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它的约束。对于受要约人而言,其取得承诺资格。要约在法律效力上包括形式拘束力和实质拘束力。前者是要约一经生效即对要约人所具有的拘束力;后者又被称为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照要约进行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我国合同法承认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但在要约未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在符合生效条件时也可以撤销。当然,如果要约人错误地撤回或者撤销要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其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的实质拘束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承诺的权利,他人所为的承诺只能视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不产生承诺的效力。

其二,承诺的权利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能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效力。

其三,受要约人有权决定是否承诺其所收到的要约,如果在要约有效期间内明确拒绝或者超过有效期间不予承诺,都会导致要约失去效力;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单方注明不为明确拒绝即为承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同样不对受要约人产生效力;如果要约人于要约外寄送物品或者直接以寄送物品的方式为要约的,受要约人也没有接受或者保管这些物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