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园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的界定
1、直接的责任形态和间接的责任形态。
这是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责任形态。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是责任是有行为人自己承担,还是有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相关责任人或与某种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间接的责任形态。
2、单方的责任形态和多方的责任形态
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看侵权责任是有侵权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还是有双方的主体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单方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多方责任心态。
3、单独责任形态和共同责任形态
这种类型的判断标准是从加害这一方来考虑的,如果侵权责任是由加害者的一个人单独来承担就是单独责任形态类型,如果是多个加害人,那么侵权责任也会由一个承担向多人共同承担变化,这种后者的承担类型就是共同责任形态。
二、校园侵权行为导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学校责任
1、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成年学生的权益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1、对于因学校的教育设施及其管理存在缺陷,导致学生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学校在承担侵害责任方面,应按照《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如果学生没有过错的,由学校承担单方直接责任。
2、对于大学生之间在学校发生侵权行为的,按照一般的侵权来处理。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3、学生在实习或实践活动受到伤害,在一些有相关规定的省份,可比照劳动法的规定按照工伤来赔偿,在没有相关规定的地方,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
4、大学生因为不遵守学校纪律或相关规章的规定的,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害,学校方面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而是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造成的后果,当然如果学校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补偿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