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时间:2017-04-11 09:32:4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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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

目前,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种类型。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参加记账式国债的招标发行及竞争性定价过程,向财政部直接承销记账式国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和少数证券公司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参加记账式国债的招标发行及竞争性定价过程,向财政部直接承销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的储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4日审议通过了《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该办法规定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其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1、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的特定条件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2.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的特定条件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当具备乙类成员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当位于前25名以内。  

 3.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的特定条件

(1)承销团申请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2)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成员资格依照该办法再次审批。

二、申请与审批

1、记账式国债承销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实施,并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意见。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银监会的意见。

2、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交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