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形,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请求人针对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针对其余权利要求(包括以合并方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则无效宣告。
请求审查决定应当宣告上述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部分权利要求无效,并且维持其余的权利要求有效;对于包含有若干个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请求人针对其中一部分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针对其余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当宣告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该部分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并且维持其余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上述审查决定均属于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
而在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前,通常需要对宣告客体的类型进行确定,根据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进行确定。对于被比设计,还应当根据简要说明中是否有“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即要求限定色彩)、“平面产品中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简称为不限定边界)等内容加以确定。
被比设计有下列六种类型:
(1)单纯形状的被比设计
单纯形状的被比设计是指无图案且未要求限定色彩的产品形状设计。
(2)单纯图案的被比设计
单纯图案的被比设计是指未要求限定色彩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设计。
(3)形状和图案结合的被比设计
形状和图案结合的被比设计是指未要求限定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和图案设计。
(4)形状和色彩结合的被比设计
形状和色彩结合的被比设计是指要求限定色彩的无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设计。
(5)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被比设计
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被比设计是指要求限定色彩的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和色彩设计。
(6)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被比设计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被比设计是指要求限定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