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笔债,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的,为单独保证;由两个以上保证人共同担保的,为共同保证。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按份责任的为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共同保证。
一、按份共同保证
(一)相关法条
《担保法》第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解释》第21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二)按份共同保证的成立
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即与债权人就各自保证的份额有约定。注意:是份额,而不仅仅是数额。
(三)按份共同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之间无内部关系。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
二、连带共同保证
(一)相关法条
《担保法》第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解释》第19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解释》第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连带共同保证成立的两种方式
1.明确约定各保证人彼此承担连带责任。
2.均未与债权人约定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此种情形下,推定与债权人约定各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
(三)连带共同保证的效力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各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的追偿权具有顺序性:(1)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2)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