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二、种类
(一)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1.法定担保: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典型的情形是优先权和留置权。
2.约定担保:是指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均为约定担保的情形。
(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1.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如保证。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物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留置、优先权均为如此。
3.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担保,即定金担保。原则上讲,它属于物的担保的一种。
三、反担保
(一)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也是一种担保,只不过其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已。
(二)反担保的特征
1.反担保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
2.反担保中的债权人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3.反担保所保障的对象是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4.反担保的适用方式只能是抵押、质押和保证。
四、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
(一)担保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反担保关系中一般仅存在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两方,这里的反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二)担保关系中,担保人是因承诺而负担债务,其所负的债务是可能有或者可能没有的,即如果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的话,担保人的义务随之免除;反担保关系中的反担保人对担保人负债是既成的、真实的负债,因为担保人只有在已经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才能向债务人(即反担保人)要求承担反担保责任。
(三)担保关系和反担保关系中,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地位对调。在担保关系中是担保人,在反担保关系中成为被担保人,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