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在可能因涉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扣押其财产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涉外财产保全的适用
涉外财产保全不仅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也适用于涉外仲裁,但是诉讼保全的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采取,涉外仲裁机构属民间团体性质,无权采取这种措施。如果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涉外仲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必要的,应当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经法院裁定准许后才能采取。
三、涉外财产保全与国内财产保全的不同点
涉外财产保全较之国内财产保全,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1.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体不同
国内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
国内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保全财产监督机制不同
国内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监督;涉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由有关单位监督。
涉外财产保全多见于海事案件。在海事诉讼中,常涉及财产的扣押和船舶的扣押。如扣押后无人监督,很可能被人破坏或驶离港口。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