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清偿不能亦称“支付不能”,是指企业法人欠缺清偿能力,即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
二、构成要件
1、欠缺清偿能力。清偿通力,不仅包括财产,而且包括信誉、技术等其它因素。
2、对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欠缺清偿能力。债务已到清偿期限,是指法定、约定或可推定的债务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履行债务。
3、全面地欠缺清偿能力。清偿不能,并非指对次要的局部的债务不能清偿,而是指对其全部或主要部分债务不能清偿。
4、长期地欠缺清偿能力。
《破产法》规定: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为便于掌握清偿不能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与资不抵债的区别
资不抵债,属于传统破产法理论中破产宣告的特殊原因,即法人不必构成不能清偿债务,法人的债务也不必已届清偿期,只要有资不抵债的情形,就构成宣告破产的当然原因。
资不抵债与清偿不能有着明显的区别。
支付不能是指企业法人欠缺清偿能力,即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
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客观状态。它仅以债务人的资产作为考察的依据,而不考虑其信用、技术和劳力等因素,因此,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清偿不能。只有当债务人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才能构成破产的原因。不过,作为例外,我国《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时,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由此可见,资不抵债是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破产的原因。
支付不能作为破产界限应当更多地从公司的外部性出发,而资不抵债作为破产界限应当更多地从公司的内部性出发。前者重在形式,后者重在实质。两者有机地构成了公司法、破产法中的一对概念。当一个公司逐渐步入将触及到众多利益的破产境地时,这一对概念无疑构成了两个严密的监控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