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权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7-05-19 17:29:51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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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

1.投资人无法直接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导致大部分众筹股东不能直接出现在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网传中正在筹备中的《对股权众筹平台指导意见》规定,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个,单个股东投资金额不得超过2.5万元,整体投资规模控制在500万元内。现实中投资者多是通过股权众筹平台,由股权众筹平台委托持股。

2.投资人无法参与管理和监管众筹平台

截至2014年底已经有128家股权众筹平台上线,都采用了都采取的“领投+跟投”模式降低投资风险,但是这些股权众筹平台也面临着类似上市公司的道德风险,即如何确保部分股东及其操纵的管理层不会侵犯投资者股东的利益。在很多众筹项目中,众筹股东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是几乎很难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上都不太能亲自参加股东会、参与股东会表决和投票。法律没有规定众筹公司必须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进行完善的信息披露和审计。

3.投资人无法退出

目前法规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从事股权转让,虽有利于避免资金池的产生,但同时抑制了投资者通过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等形式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来盘活资产的合理需求。如果投资人对众筹项目不看好,想退出,只有等到众筹项目成功登陆新三板后,股权众筹投资者便可以在适当时机变现手中持有股份,退出投资。股权众筹只有对接新三板,才能为众筹资金提供一种退出机制。

二、如何防范股权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

1.限定于有线责任公司股权众筹,不得向非特定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不得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等非法方式发行股份。

2.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限定于居间中介,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集资本,不得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即避免资金池模式引发的风险,另外,平台协助投融资双方为完成交易进行线下的项目推介、注册有线合伙等应在相关的平台规则中明确,平台应当避免充当证劵承销商或证劵经纪人的角色,避免非法证劵活动的风险。

3.投融资双方在平台上应该真实发布信息,避免虚假项目,避免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平台上注册成为投资人等情况,这也有赖于平台必须尽到合理的、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