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领域的误区

时间:2017-04-24 17:04:42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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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应当是在人们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下产生的。狭义的金融消费是指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广义的金融消费是指除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外,还包括购买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商品。概括地说,金融消费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消费的需求,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购买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的行为。

1、服务滞后,金融消费盲目跟风。

城乡居民日常金融消费中因难以弄清眼花缭乱的各类储蓄、理财产品和服务以及枯燥、拗口、难记的金融术语,常常是“跟着感觉走”,跟着金融宣传走,跟着时尚走,跟着他人走,购买金融商品前并不完全了解其属性,在收益性、风险性等方面没有反复与其它金融产品进行比较,只是凭着一时的冲动和想当然,结果往往是花了不少冤枉钱,却发现原来并不适合自己的实际需要,陷入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甚至有的消费者误将理财产品当作储蓄产品,金融商品导购服务相当滞后。

2、疏于防范,金融消费造成损失。

金融消费与一般性消费相比,往往具有更大的风险,因为,金融消费者随时可能面临着被骗、被盗、被抢等方面的危险。从近年来金融领域案件情况来看,金融消费者蒙受的资金、财产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要表现在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存在安全隐患,使金融消费者面临资金和人身受到侵害的不安全因素; 内部工作人员,利用代发工资之便, 冒名领取客户工资;代保管保险箱物件、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失窃;内外勾结利用假汇票、假定期储蓄存单、假结算凭证、涂改结算凭证、伪造印签盗用、转移客户资金等等,而这些案件之所以得逞,又在很大程度上与金融消费者、经营者疏于防范直接相关。此外,少数居民百姓对金融机构过于相信,在接受银行的服务、购买银行的产品时,疏于防范,当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时,也造会成金融消费者的损失。

3、维权不力,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签订贷款台同条款、代客理财协议条款等等,往往只规定金融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很少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约责任,所规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不对等,有失公平,难以维权。有些金融消费者在碰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言过其实、夸大其辞甚至虚假的宣传而蒙受时间、精力和金钱损失的时候, 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选择不了了之,懒于维权。

4、公德欠缺,金融消费行为扭曲。

正如-一般性消费者队伍一样,金融消费者群体素质自然也参差不齐,难免鱼龙混杂,使金融消费行为出现了种种扭曲现象,个别恶意消费者,以金融消费做幌子,利用银行管理上的漏洞,铤而走险,进行恶意透支、骗贷等,给国家和人民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银行业不正当竞争和发生在存、贷款业务、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等管理、结算业务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扭曲_r金融消费行为,而且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