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种类
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1.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检查。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
2.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书面检查;(2)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3)被许可人的自检;(4)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一些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或制裁手段,如责令改正、撤销、吊销等,在实际执法实践中还不仅限于这些手段,与该法相配套的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很多措施都是可以依法适用的。
从行政法学意义上来讲,行政制裁手段可以具体归纳为这样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强制,二是行政处罚。
抛开公、检、法、司等机关所具有的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不谈,仅就法律规定所赋予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手段来说,一般可以包括这些。
一是在行政强制方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设定了四种:1、责令停止作业,2、责令限期改正,3、责令关闭,4、责令停止使用(设备、用品)。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强制如果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手段是受限的。
二是在行政处罚方面,在《行政处罚法》中设定了七个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上述这些手段是直接行使的,还有很多可以间接行使,并非不能行使。如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法律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接行使的,就直接行使,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相应的法律程序,交由其它部门间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