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加强对行政许可事后的监督检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行政执法岗位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二、各行政执法岗位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被许可人具有报送材料和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行政机关为监督检查被许可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认为有必要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时,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现有材料不足以查明事实,需要被许可人提供有关材料的,被许可人就应当如实提供,不得隐瞒、推脱,更不能制造虚假材料。
四、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现场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在检查时有权查阅被许可人的有关用地审批资料,审批前置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对违反规定的许可行为,实行社会举报制度。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澧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据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